律师解答: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 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 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虑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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