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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例子

2021-03-02 来源:华拓网

法律分析:第一,该特定动产在“流入”时设立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权就是买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即该特定动产为自身的交易价款进行抵押担保。这是成立“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故又名“购买价金担保权”。出卖人为抵押权人;买受人为抵押人,同时也是浮动抵押的抵押人。

第二,该特定动产在“流入”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和登记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第三,该超级优先权的优先顺位是指它可以对抗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第四,如该特定动产被留置权人留置,则该超级优先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人。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约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民法典第456条也有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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