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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

2024-01-28 来源:华拓网

一、首要的一点是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是对出租人资格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具有房屋的处分权。简单的方法就是查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凭证。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如果审查不当,与其签订合同,当承租人入住之后就会被真正的房主驱逐出去,而当初的出租人又已“失踪",承租人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如果出租人是已婚人士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二、注意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查,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租房,则注意对中介公司的资质审查。有些出租人因不在本地或有其他原因,委托代理人帮其办理房屋出租事项。承租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查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有无房主的授权委托书,注意审查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限,并将其留存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如未签书面合同,就视为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样不利于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

四、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对出租房屋的用途予以明确约定,以防止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后改变房屋用途,比如小区住宅,规定不能做营业用房,承租人租赁房屋后用作营业,可能导致出租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却又不能依据合同追究。

五、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金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日期,这是双方当事人应考虑的重点问题。如有的承租人承受能力有限,如果一次性交纳一年或几个月的房租有困难则可通过合同约定按月交纳,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以后就容易产生矛盾。

六、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应明确、详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的修缮义务的约定。法律规定,住宅出租的修缮责任是出租人,经营性房屋修缮责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因此,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把这些内容设定好。现实中很多出租人将修缮责任约定给出租人是不合理的。

七、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对承租人是否具有转租权予以约定。依据法律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承租的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转租。在现实中许多转租虽然经过出租人同意,但未留取书面证据,发生矛盾之后又无证据证明,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的,正确的方法是要求出租人在转租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可以防止转租合同无效或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不利后果。

八、房屋租赁合同对提前解约的情形及条件应有约定。提前解约会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注意防范该风险。正确的方法是,在合同中对提前解约的情形及条件进行约定,并对提前解约的合理时间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以便日后解约事项出现时有据可依。

九、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要知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优先购买权原则”。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房主处分房屋,承租人并不因此丧失租赁权,新的房主应当遵守原来的租赁合同,非承租人同意不得解除原租赁合同,直至合同履行期满。

十、房屋租赁合同需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可能承当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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