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杀生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取保候审的程序:
①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②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③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④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暴力犯罪等不能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取保候审财保的数额是多少?
①财产保:数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退还、罚款;决定机关可以是公检法,但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②人保: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两种方式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个人采用。
(3)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保证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1000-20000
②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5)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处理:
a.暂扣保证金;
b.故意犯罪的,没收;过失犯罪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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