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信用评估是有权反驳的。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愿意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提出抗辩或者反对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用信息主体不同意信用信息的内容,有权向信息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更正或者删除信用信息。”
因此,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信用评估存在反驳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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