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相关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扎实做好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2021年4月以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研究起草《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1年7月分别征求32家省直、部属单位和省军区相关部门以及11个设区市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于同年8月和10月再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意见,11月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按照充实、细化、管用原则,形成《目录清单》,报请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并明确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目录清单》。
在荣誉激励方面,明确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军人军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的先进典型事迹,符合条件的对象其名录和事迹录入地方志,先进事迹在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荣誉室展陈。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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