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违约金过低可增加,过高可减少。法典支持完全赔偿原则,最大限度恢复受害人正常履约状态,不支持惩罚性责任。具体适用时需注意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赔偿,赔偿办法不可导致浪费,不能要求无法履行的一方赔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些规定表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有三种方式:一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建筑合同中工期延误损害赔偿就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方式。二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现行《民法典》对违约损失赔偿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使违约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状态。这一方面要求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指利润);另一方面也不支持让违约人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民法典》上载明了相关规定:《民法典》584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些规定反映了这一立法精神。
在具体适用法律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有下列规则值得注意:(一)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获得赔偿;(二)赔偿办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三)受损害方本来就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
结语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但过高或过低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完全赔偿原则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合同正常履行状态。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需注意不能推测主观损害、避免经济浪费,且无法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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