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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2021-10-03 来源:华拓网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受到明显不公平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的效力涉及到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实践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合同方意愿变更或其他合法原因导致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情况下的合同变更。实践案例包括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合同条款、政府政策变动等。在这些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为合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合法执行。

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方面。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它为合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合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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