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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还用收监吗

2021-12-02 来源:华拓网

取保候审后若违反法律规定会被收监的。具体如下:

1、要离开居住的地方,没有经过相关司法机关的同意会被收监;

2、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没有在24小时内没有告知相关执行机关会被收监;

3、犯罪嫌疑人做假的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会被收监;

4、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告到法庭或者公安机关讯问、审讯不来的会被收监。

一、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如下:

1、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可采取书面形式;

2、由公安司法机关做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答复,如果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宣布;

3、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且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没有在24小时内没有告知相关执行机关会被收监;由公安司法机关做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答复,如果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宣布。

一、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5、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如下: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拘保释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综上所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一般采取措施的对象为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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