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团体。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2.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与社团法人对应的概念是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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