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金。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金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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