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诈骗不知情可以提供自己未与实施诈骗的人员进行信息沟通的相关物证、实施诈骗的过程当中自己未在场的录像、相关人员的证言来证明。
1、如果诈骗真的不知情,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2、是否知情包括确实知情和应该知情两种,如果属于后者,那么嫌疑犯就是共犯,是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加重情节包括,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相关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一、故意伤害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加重情节: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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