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自受案之日起最长60天要结案。
2、不服劳动仲裁,当事人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3个月,也就是说,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理完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3、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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