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限制高消费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您好,我想咨询取消限制高消费。本人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3、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的条件是,应当在十八岁以上,但是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一个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了,想公司注销,该怎么办手续?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正常经营的,那注销按照正常的流程走就行了,遇到无法正常注销的,可能是因为公司的资料准备不齐全;注销流程走错了;合伙人不同意注销等等。这种情况下,应该检查一下原因是不是出自于己方。对症下药,存在问题便解决问题,注销也就不会出现无法注销的情况了。如果是由于税务问题无法注销掉公司,需要到税务局补办税款之后,移除异常就可以注销了;如果是被列入黑名单,可以先查询一下原因,按照要求移除即可。要知道的是,公司不经营,不报税,并且不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掉的,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之后如果去工商办理业务,或者是税务业务的,都会面临严格的审查,才会给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院能冻结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吗?
法院是可以冻结监管账户。但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就可以冻结账户: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金贵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