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4日24时止。该保险期限起算时间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附保险期限的条款,致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至保险期限起算,这个时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为造成真空,免除了保险责任,这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亦与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且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保险单自2014年2月23日10时35分出单时,该保险合同就已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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