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并不一定要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票据到期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等情形的,持票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行使追索权注意事项
1、开具书面证明
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承兑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此时,持票人需要证明票据到期但并未得到价款,但如果只有付款人的口头拒绝,是无法让前手相信持票人主张的事实,只有白字黑字的书面载明拒绝事实,持票人才有法律保护的追索权。除此之外,持票人还需将被拒付的事实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有诉讼时效限制
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不同角色的人享有权利的时效不同:
(1)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通知其前手,并且在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债务,否则过了这段时间,持票人可能不具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中所说的前手不仅限于出票人,持票人还可以向任一背书人、保证人主张权利。
(2)背书人或保证人毕竟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他们在替出票人还债之后,也变成了具有票据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他们的前手追偿。但与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是,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起诉之日起为期3个月的诉讼时效。
3、追索权人可以请求的金额不限于汇票金额
追索权人为了索取欠款而支出的利息、费用也属于前手应该偿还的金额,前手取得票据后同样可以继续追偿,具体包括:
(1)被拒付的票据金额;
(2)票据自到期日或提示支付到清偿日为止,所负担的银行利息;
(3)取得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各项费用。
由此看出,票据流通的次数越多,债务人的负担越重,债务人可以通过开具载明“不可转让”的票据减轻自己的负担。
4、票据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
如果你的票据真的因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不当而消灭,也不必担心。在法律上,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相互独立,意味着即使持票人没有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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