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交通肇事主次责任保险公司理赔:
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
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双方应由强制三责险承担的部分,你和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二、商业险第三者险理赔:(一般是扣除交强险理赔的金额的,按责任比例承担理赔)
(1)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一般赔偿为70%;
(2)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一般赔偿为30%。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案情:
原告:刘*武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0日刘*武就其机动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伤残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商业三责险限额20万元。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约定伤残死亡赔偿限额项下包含依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责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三责险负责赔偿,第七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8年8月30日,刘*武驾驶该投保的机动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徐*元撞倒,徐经抢救后死亡。交警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徐*元家属事后起诉刘*武及人保公司,要求赔偿徐*元损失。经法院审理确认,此事故给徐*元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3594.99元,死亡赔偿金65610元,丧葬费13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36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675元,交通费43元,合计185329.99元,法院判令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刘*武对超出部分赔偿45731.9元(65329.99*70%)。保险理赔诉讼的判决:刘*武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生效后向人保公司理赔未果,向法院起诉人保公司,要求按照三责险的约定理赔。太仓法院一审认为,交强险限额内应首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刘*武投保的三责险有约定扣减10%的免赔率,故人保公司应给付刘*武的赔偿金是41157.9元(45731.9*90%)。人保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部分按比例分摊,商业三责险不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投保的三责险中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徐*元死亡,在已经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中已经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故交强险赔付时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实际损失部分赔付。人保公司上诉要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确定金额,三责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为此,维持太仓法院的判决,驳回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此案例录入省高院公报)
二、主责次责超过一千的赔偿标准
1.主责与次责赔偿标准的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两者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2.主责与次责超二千的问题:主责与次责超二千可能是由于损失的数额较大,在交强险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由上可知,主责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次责的财产损失限额在1000至2000元中间,超过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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