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小区绿化是违法行为,小区绿地是大家公有的,是属于业主公共区域。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小区绿化管理有哪些规定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3、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4、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5、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6、物业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住宅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对住宅小区绿地实行科学管理。对待小区绿地的树木,应当做到能修剪的不移植,修剪方案要公示;能移植的不砍伐,需移植树木的胸径在六厘米以上的要申请办理许可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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