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4、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5、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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