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的背景】
(1)2010年6月6日全文公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在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方面,提出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2)随着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的升级和扩大,“高校行政化”的弊端逐渐成为众矢之的。放眼所有“事业单位”,“高校”无疑是腐败的重灾区。
(3)海淀区检察院地处我国高校最为密集的地区,区内共有39所高校、22所成人高等院校和民办高校。也正是由于此,海淀区检察院在办理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海淀区检察院曾对1998年至2008年10年间办理的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为46件55人,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
从去年1月至今年6月的统计数据表明,这种现象有增长趋势: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7件12人,其中发生在高校的有6件11人。
10年来,高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3种罪名上,其中贪污案件最多。在这些案件中,有一个明显特点:高校职务犯罪年龄趋于中年化。其中,30岁到50岁年龄段的人最多,为43人,占78.2%,均为校级干部。
除了高校外,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发案单位范围广,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从近年来所发生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单位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科研院所。”
“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科研经费使用成为发案的三大环节。其中,科研经费均是课题组的专项基金,数额较大,危害后果最为严重。”这名负责人指出,此类案件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三大特点:案由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3类;涉案人员学历、素质较高;男性居多,且年富力强,处于事业黄金期。
【核心观点】
(1)“行政化”之所以难去,是因为在行政级别之上附着了太多的利益,要真正推动“去行政化”工作的开展,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淡化和剥离行政级别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
(2)推进研究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就必须着力打破形形色色的行政惯性,切实转变人才发展观念,改革选人用人模式。戴斌老师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进度,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淡化行政机关的诱惑力,让研究院所、学校、医院等系统人才的付出、成果和贡献能够得到跟行政机关人员相当甚至更高的回报,进而树立起去行政化的事业心、成就感和扎根意识。只有这样,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才会变得更为可能。
(3)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改变行政化管理模式,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事业单位和人才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这既是事业单位解除不当束缚、真正确立自身社会功能和荣誉的需要,也是“全能政府”走向“小政府、大社会”必由之路。
(4)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只是外在体现,从根本上说,这种改革是要将加之在事业单位之上的行政渗透和不当干预层层剥离,顺应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活力。
(5)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改革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推开,但不能浅尝辄止,只改表象,不动根本。它需要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新的管理体制与之对接,但不能成为政府甩包袱的理由,让教育、医疗回到市场化的老路上去。
(6)“去行政化”这样的改革指向事业单位的内部关系,指向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指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涉及观念、体制,也涉及利益。这三种关系都必然是崭新的,它需要政府从对事业单位高度集中的管理和干预中理性地抽身而出,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释放出整个个社会的创造性和活力。
(7)“高校的去行政化”,可以考虑让所有高校成为独立法人,建立以“校董会+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高校的校董会由利益相关者组成,包括出资人、教师、学生、党和社会公众代表。公立学校的校董会自然会有政府董事(或理事),其党委书记们依然按照既有的制度产生并进入校董会。校董会承担学校的战略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层的任命。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