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平间专供医院住院患者病故尸体存放。设专职工人。实行24小时工作制。
2.太平间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负责太平间设备、财产使用、保管和维修。如无故损坏、丢失要追究责任或赔偿。尸库电机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及时检修。
3.太平间收到各科送来的尸体,必须按照登记本的各项要求详细登记,填写尸体卡片,存入尸库。
4.太平间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每次尸体运走后,必须对尸体停放床或存尸箱进行消毒处理。
5.领取尸体时,应按规定到收款部门交款,凭收款发票开门取尸。 6.原单位或家属取尸火化或埋葬时,凭住院处证明进行“四查”(查尸卡、尸箱卡、取尸证明、放尸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登记签字无误后,方可运走。
7.尸体在太平间存放一般以三天为限,太平间工作人员对存放尸体应经常检查,严防腐烂和鼠咬,存放逾期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迅速处理。
8.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期间,一般不接待家属或单位瞻仰或进行迷信纪念活动。追悼活动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院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9.传染病尸体使用的担架、尸体单和非传染病尸体担架、尸体单绝对分开,使用后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10.普通尸体衣物用40%福尔马林熏蒸一小时,家属方可领取。 11.传染病尸体衣物,用40%福尔马林熏蒸十二小时后,进行火化。
12.太平间工作人员严格保管好尸体原型,主动与家属配合好,在三天内尸体必须火化。
13,无名尸体的处理,要积极与保安部联系,在规定时间内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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