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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11 来源:华拓网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政办字〔2009〕26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日

日照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空气环境热点问题,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二届全国水上运动会营造良好的赛事环境,市政府确定组织实施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今年年底前,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废气达标排放,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市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95%以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市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二、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

整治范围为市区建成区,重点整治市政府广场、日照港集团公司第一生活区、山海天教授花园、职业技术学院、东港环保分局、岚山环保分局和金马集团等7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周边的工业废气污染源,交通道路,矿砂、煤炭等物料堆场、货场,物料及渣土运输,建筑工地,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裸露地面,汽车尾气等。 (一)扬尘污染防治。 1.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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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各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按照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要求,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行动。2009年6月底前,建成区内的道路扬尘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2)加强路面保洁和洒水抑尘工作。增加道路清扫、洒水抑尘作业频次,适当进行夜间全覆盖冲刷。

(3)对重点路段和施工工地集中地区,强化控制措施。增加冲刷道路面积,对道路遗撒严重的路段,及时进行清理。

(4)完善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建设及改造,提高城市绿化率。

(5)加大对各类施工工地、垃圾渣土堆放、运输遗撒的现场监督执法力度。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 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 2. 建筑及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设置环境保护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 (2)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

(3)施工期间,应在建筑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4)在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中,进行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必须辅以洒水抑尘。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抑尘措施。

(5)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7)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沙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建筑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 (8)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30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

(9)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要采取铺设钢板、铺设水泥混凝土、铺设沥青混凝土等硬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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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直接清洁。

(11)施工期间,对于建筑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要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措施。 (12)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采取袋装化措施,可用电梯、物料提升机运至地面,不得凌空抛撒。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 3. 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 (2)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加压洒水设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3)拆除工程完成后20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 (4)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防尘措施,应采取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相同的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 4. 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控制措施。

(1)对于建筑材料、泥土、煤炭、煤矸石、矿石、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粉煤灰等料堆,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2)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要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要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3)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要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4)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要采用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 (5)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要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有条件的应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

(6)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要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5. 绿化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1)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2)植树树穴、绿化带所出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种植完成后,树穴和各类绿化带回填土应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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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成后,一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4)对绿化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做到当天清除,其它路段应在2天内清理干净。

(5)对学校操场、运动场、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建委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

1. 强化源头控制。车辆登记挂牌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 实行限行措施。在市区环境敏感路段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 加大对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加大对停放地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抽检执法力度,禁止排气超标、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 加快高排放车辆、旧车辆的更新淘汰,推广使用清洁汽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辆进行更新,加快加气站建设,更新淘汰营运年限到期的出租车及超报废期的车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加大结构性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工业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污染物削减指标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超总量指标、达不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环境违法现象突出、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区等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控制废气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四)秸秆禁烧。

1. 落实责任。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将秸秆禁烧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片。

2. 强化执法监察。组织市、区两级禁烧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巡检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 突出重点。对影响建成区空气质量的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察,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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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强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禁烧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5. 实行工作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有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按责任予以追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五)空气环境监控。

加强空气环境监控,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对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废气污染源实施全天候监控,科学、准确地反映我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空气、废气自动监测仪器的运营管理,确保全市7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30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方法步骤

(一)启动阶段(4月3日至4月30日)。

1. 召开会议部署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整治行动。 2. 各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照《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对存在的空气污染源进行核实排查,建立台帐,并制定整治工作计划。 3. 各新闻媒体紧密结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迎全运和水运会工作,精心策划,积极宣传,营造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

1. 各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扬尘污染控制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建筑、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 建立空气污染防治信息报告制度,定期通报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3. 强化重点废气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废气达标排放。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三)考核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 各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空气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2. 在各级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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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全面推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2. 巩固提高空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加强扬尘污染控制,促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切实降低我市空气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提高空气质量良好率。 四、措施及要求

围绕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合力攻坚,把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抓实、抓好,取得成效,扎实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区政府(管委)要成立以区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区长(主任)任副组长,公安、监察、建设、环保、农业、林业、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每一项工作任务量化到单位、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各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建筑、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重点、分层次组织实施,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实行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划片包干责任制度,对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每周巡查制度,及时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办。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区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办。逐步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格执法,规范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各建筑施工单位要按防尘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管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各项防尘规定,把扬尘污染控制与文明施工结合起来,全力推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四)强化考核,完善机制。各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到人员分工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城市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抓好日常考核工作,组织阶段性检查验收,加强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监督,对进展不利、严重影响工作进程的问题实行重点督查督办,确保空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到实处。对综合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对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在综合整治工作中,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激发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综合整治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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