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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

2024-06-20 来源:华拓网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

摘要:近年来,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事业,并提出要建设良好环境型、节能减排型社会使得环境保护事业迅速进入了发展新时期阶段,目前环保部门己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各项环保政策。环境监测是环保部门基本工作之一,也是它们的重要职责,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环境监督重要手段,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重要依据,对环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根据《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的定位展开具体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监测;定位;研究思考

引言:

2014年4月24日,我国的《新环保法》通过修订,并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环保法》对环境检测工作展开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的涵盖区域、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划分。《新环保法》作为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依据,不仅可以使环境监测工作有序的顺利开展,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落实下去了。 1.环境监测实施现状

环境起源于环境分析,即对化学污染物的定性、定量分析。近年来,我国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要求环境监测技术有更进一步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监测技术得到发展,我国环境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监测能力也逐步提高。 当前,全国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县4级环境监测网络。共有专业、行业监测站4800多个,其中环保系统2200多个监测站,行业监测站2600多个。国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103个、酸雨监测网站113个、水质监测网站135个。此外还建有噪声监测网、辐射监测区域监测网等。目前,我国已制定各类国家环境标准410项,覆盖了大气、水质、土壤、声、辐射、固体废物、农药等领域。已开展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周报、日报、预报测及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污染源解析监测,环境污染监理工程效果监测等等。需监测的污染了达百余种。我国的环境监测网站(分为监测总站各省市的监测中心)是对大众开放的,定期公布监测报告、监测工作进展、监测技术最新进展等。 2.环境监测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新环保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体现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部门职责,既有国家监管、又有地方职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体制[i-z}。

在此体制下,环境监测该如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呢?在“新环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一七条中,分别从国家层次、国家和省级层次、各级人民政府层次以及企事业单位层次对其法定义务和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规定“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而“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四十一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国家层次的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应该由国家(国务院)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包括调查、监测、预警、应急、评估、信息发布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网络和站(点),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监测,并依法监督法律执行和统一监管成效等方面。

3.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新环保法”中,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等。

2)服务好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调查、监测、评估、预警和修复制度的落实。

3)服务好说清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称为“环境损害”)及环境风险(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情况)状况。

4)服务好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的落实。

5)服务好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鉴定评估、结果公布制度的落实。

6)服务好“新环保法”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如行政管理与行政许可方面的目标责任与考核评价、联防联控、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淘汰落后、排污许可、现场检查、事故应急、状况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行政处罚方面的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止建设等制度。刑事追责方面的行政拘留、案件移送、公益诉讼等。经济政策方面的排污收费、环境税收、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侵权责任)赔偿等政策。

鉴于“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领域进一步加强了行政管理权力,明确了环境监测的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由于对环境监测行为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在环境监测监管实践中尚需研究优先解决以下问题:

1)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方面,如何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改革

路线图和时间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监测服务中的作用?

2)行政管理制度体系方面,在统一监督管理的国家环境监测制度下,应尽快明确行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制定环境监测各类主体行为的法律依据。

3)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方面,应明确各环境监测行为主体的资质、资格要求,规范准入条件;研究监测数据共享范围,建立共享机制;建立环境监测各类行为主体的程序依据。

4)技术管理制度体系方面,应研究与法律责任相匹配的技术要求,制定或

修订现行环境监测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等监测行为的技术依据。 4.总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环保中有不可撼动的地位。我们应当关注新环保法中指明的方向,掌握新环保法的基本含义和实施准则,熟记其中重点条例和要求。正确定位并落到实处,推进新环保法的进一步实施,对排污预警方面加强管控,确立起新的机制并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胥树凡.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思考[J].环境保护,2007,20(3):15-17. [2]吴邦灿.论环境监测管理[J]上海环境科学,1991,10(7):8-10.

[3]王晓丽,束平.关于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0,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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