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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

2022-12-29 来源:华拓网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

第一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共4页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4)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案件。

(5)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 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 件。

(6)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案件。

(7)非法收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 木材案件。

26、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 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案件。 第二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

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第三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2010-04-27 21:07:33)转载教育 ▼

标签: 分类: 工作

────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 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

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3)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检查员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

(6)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7)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问人重述;

(8)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违法行为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应当有所区别;

(9)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a.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询问地点可以在林业部门,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c.询问聋、哑违法行为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行为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d.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认;

(2)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3)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4)起止时间填写要准确;

(5)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人认为法条中的二个“可以”的含义是不同的,第一个“可以”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假如有涉案物品或现场的就必须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因为勘验、检查笔录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种类,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第二个“可以”是选择适用条款,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也可以不指派或者聘请,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根据我们多年的总结,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勘验、检查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检查;

2、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但没有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3、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不规范:(1)相关项目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

(2)勘验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不完整、准确、清楚

(3)指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完整或没有见证人和有

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

那么,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怎样制作呢?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违法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记载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应准确、客观;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暂押木材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指挥人、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使用制式的《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令其在笔录末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主要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览照、现场中心照和现场细目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体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法条我们不难理解,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如何理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句话,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至关重要。“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木材运输到外地等。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对木材检查站来讲,最常见的几类案件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在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呈请审批登记的原因是该证据不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原因栏时,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

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出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单应当规范填写:

(1)被登记保存人栏,是公民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

(2)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3)被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和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4)登记保存执行人为两名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名;

(5)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具备相应的审批文书以及处理文书。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解除或发还后应当有文字记录;对应当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

理、返还物主或销毁的,应当附有相关凭证及说明财物去向书面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文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附卷说明。

2、暂扣木材

暂扣木材是法律法规赋予有资质的木材检查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暂扣木材必须出具《暂扣木材通知单》,前提条件是:(1)行为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经检查站站长批准。木材检查站在暂扣木材后要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精通某种专门知识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调查、测量、识别、实验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判断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书面结论报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以上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鉴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指派或聘请要有相关手续,指派要有局领导批准书,聘请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开具聘请书;

2、鉴定结论报告书要载明指派人或聘请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3、鉴定结论要明确

3、鉴定部门应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技术职称; 4、要附有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第四篇:关于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关于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制作有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国家林业局对2000年来来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予以公布。为了做好延续工作,2000年以后发行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延长使用期限至2013年6月3日止。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对于有明确的违法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违法名称”命名,违法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盗伐林木案”、“×××盗伐林木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违法人姓名。填写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4、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住址。填写经常居所地、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6、单位及职业。填写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姓名,或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

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辽源市填写“辽”;“()”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林政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林”;“()”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了,„‟中填发文;„‟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如是男性的,填写“男/女”。

(一)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式样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80克胶版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60克胶版普通白纸印制。

(二)为了便于装订入卷,文书一律用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 210mm,天头(上白边)30mm,订口(左白边)30mm,(右白边)26mm版心尺寸237mm×154mm(不含页码)。误差不超过1mm。

文书边距具体使用方法:

第一步:打开Microft Word,将要制作的文书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

第二步:点击“文件(F)“一次,出现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面设置(U)”点击,出现另外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边距”。

第三步:将 上(T)3.0厘米 下(B)3.0厘米 左(L)3.0厘米 右(R)2.6厘米 装订线(G)O 装订线位置(U)左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

(三)文书中的笔录、多功能笔录的格式设置方法

第一步:将笔录文书电子版式样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第二部:在工具栏中查找“行距”,点击小三角,1.0、1.5、2.0、2.5…….其他。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

第三步:在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查找“缩进和间距(I)中的间距栏中,填写(O)行

固定值 点击确认即可。

第五篇: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 裁。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

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

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

为。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

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

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

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否则,该处 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

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处罚法定原

则包括: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 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无效;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定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必须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人员

身份公开,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处

罚与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不教而罚、一罚了之,更不能把处罚这一手段 当成目的,为处罚而处罚。

(四)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又称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相对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权利受到

损害,或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丽致使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救。

相对人获得法牵救济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 楔和获得行政赔偿权。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处以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惩戒性义务为标准。林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种 类:

·1.(一)财产罚。财产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的财产权予以剥夺或科以财产给予义务的

处罚类型。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l、罚款。罚款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行政处罚中适

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罚款的特点在于使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在影响其人

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的前提下,又能起到惩戒作用。罚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

定,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依法应分别受到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 制。

o 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在法律依据、作出制裁的机关、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

2、没收财物。没收财物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非法使,用的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

设牧财物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

处罚。行为罚的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形式。

2、暂扣、吊销许.-j-证。许可证是林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

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定权利的凭证。如:林木采

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狩猎 证、驯养繁殖证等。

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是中止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之

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后者是取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定资格或权力。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它是衡量林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有关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这里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里的“依法委

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持有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书,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

托的范围内实施处罚行为。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处罚行为。

2、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 这一条件有以下两层含义:

(1)违法行为人明确。违法行为人是指实施了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人必须是特定的,即明白准确。

(2)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

求,必须达到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

式方法、工具j后果等主要事实都有相应 的证据逐一证明;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必须达到据以认定违法活动的单个证据真实可

靠,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和排饿的,而且对这些结论任何人都提不出

有事实根据的、有道理和有实质意义的合理怀疑。’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这一条件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法定依据。法无明文具体规定的不得处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对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处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 ‘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它

是衡量处罚主体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

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等。7(1)级别管辖。是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

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治州、设区的市(含地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

政处罚案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2)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根据《林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

为地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根据《林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涉及多处地点,并且该多处地点又不在同一

行政区域的,则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共同管辖。是对阿个以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所作 的分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4)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此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也作了相应规定。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和制约处罚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步骤和

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处罚程序是否

正当合法,是法律评价行政处罚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林业行政处罚的

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中又有听证程序作为其特殊部分。l、简易程序 .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当

场进行处罚的程序。法律设置该程序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有利于当事人从繁琐 程序中摆脱出来。

(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具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程度较轻。即该程序

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这两种处罚形式,并且罚款幅度限定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

(2)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表明执法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或委托书;说明处罚

理由和依据,即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指明处罚的法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陈

述权、申辩权等;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决定给以20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

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于法定期限内缴t,-ffa定的银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它是指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内容完整、要求严格、适用广泛的基本

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处罚较重的案件,如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

件,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情节复杂需经过调查才能弄 清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 3. 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和执行五个步骤。其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

(1)立案。立案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来自各种渠道的案件信息

材料经过审查,认为需要给予

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

—般程序适用范围。立案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在7日内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调查是指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活动。案件承办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调查处理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 有jf{l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

责人批准;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又称客观性)和关联性三

个嘉鲥爻特征。案件调查人员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应当遵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标准。证据 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拥有、占有或提供证据的自然人和组织)、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

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论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

财是指证据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行政诉讼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类

证据的收集、调取(包括复议程序中向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法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①书证。即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调取 的书证首先应当是原件(原本、正本、副本),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元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有出处,经该部

f1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调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诞的,应当附有说明材

+科;调取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

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

辔盼i芷。即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调取物证的,首先应当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

难的,才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系数量较多 的种类物的,可以调取其中的一部分。③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软件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调取视昕资料,首先,应当是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

羼摊的,可以调取复制件;其次,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④证人证言。即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对其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所作的

日头或书面陈述。调取的书面证人证言,一是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三是须注有出证日期;四是须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⑤鉴

定结论。即接受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

论。调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

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

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

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⑥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做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

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关于制

作、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则要求,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同样适用。

(3)决定。决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为。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四个条件,并制作《林业 4.《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项。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本组织的印章。

林业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行政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在3个月内仍不能结案还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为了保证和监督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性,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

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召集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行为,耕浊!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作出的

林业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以决定是否重新处理。(4)送达。送达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其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行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记载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人处罚内容的一种书面行政法律文书。处罚单位要使其处罚的内容发生预期的处罚作用,必须依照法

定方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使被处罚人及时了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做好履行法定义务或行使

法定权利的准备工作。因此,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对执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

式:①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派专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被处罚

人。被处罚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取文件的人签收。⑦转交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

时,作龇处’蹦失定的单位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抒其成年家属代收后转交给被

触罚人的方式,该种方式是直接送达的补充。③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单位的送达方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

居或脊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碾托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屹

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⑤邮寄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将处罚决定书挂

号邮寄给被处罚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E 五种送达方式中,除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外,其余四种送达方式均以送达

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凭证。除了邮寄

送达外,采用其余四种送达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一是服从处罚 的被处罚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

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具有法定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采取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享

有强制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特殊

情况下才依法享有。强制执行,依据执行人是否直接取代被执行人应为的行为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执

行和直接强制执行。①间接强制执行。其主要执行方法是代执行

和执行罚。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

履行义务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或授权的单位代为履行,由法定义务人负担代为履行的一切费用。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执行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人可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

强制方法。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义务人,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②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自行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方法,如根

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

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它是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适用特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一

种特殊程序,是从属于一般程序而非独立的一个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及其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听证程序所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国家林业局拟作出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以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起点以上的

罚 款。

(2)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公开、公

正、效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3)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举

行。_证的,应当在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

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受理的应 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法制

正作机构或执法机构中负责听证的非案件调查人员。其职权包括:决定听证时间、地点的权利;按程序

主持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的权

利;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给予警告、批评的权利;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的权利;对案件 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的权利等。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包

楣}: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

庇、纵容违法行为;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听证参加,入,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其中的当事人是

撼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证权、申辩

权、最后陈述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听证权等。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参加听证;如实回答

昕汪主持人的询问;遵守听证纪律。案件调查人员的主要义务是必须参加听证。

(5)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或首席听证主

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按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3日内将案卷移送给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

到寨阵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6)听证进行的程序。①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②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③案 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蓟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⑤第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⑥询问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⑦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⑧当事人最后陈述。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元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

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

据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听证的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给予处罚的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报告确定的事实、证据和给予处罚的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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