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 【主?题?词】
??? 停工留薪期??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A于2012年2月13日进入被申请人B公司从事操作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20日在工作中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2013年6月25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0月24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2014年5月19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双方存在根本分歧。申请人A认为,B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自2014年6月10日起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B公司辩称,A最后一次治疗于2012年7月5日结束,此后未提供医事证明,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可以视为其自2012年8月5日起自动离职。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A提出仲裁,以B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自2014年6月1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及一次性工伤待遇等。 ??? 【焦点问题】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 【仲裁意见】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存在法定事由而存续。申请人A于2012年2月13日进入被申请人B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3月20日,申请人A因工受伤,根据其受伤、治疗及康复情况,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一年,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关系依法续延。???? 2013年5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B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即确认A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后,申请人A未提供正常劳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提供劳动关系法定续延的相应证据,可以视为其自动离职,故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5月24日起解除。此后,申请人A再以被申请人B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自2014年6月1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劳动关系存续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一次性工伤待遇,依法裁决。 ??? 【法理阐释】
??? 1、劳动关系因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存在法定事由而存续。 ???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自愿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实现其设立目的,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而存续,这是常态。作为例外,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的,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但劳动关系依法存续。(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2)隔离观察。《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3)法定假期。《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4)参加社会活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5)单位停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因工致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关系依法续延。
???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停工留薪期制度旨在在康复治疗,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利。《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关系依法续延。但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仍需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请假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以其连续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也并无不当。这就是停工留薪期间劳动关系依法续延的除外规定。
???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既不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续延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作为负责劳动关系管理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关系中止、解除或终止作出处理决定。工伤案件处理实务中,经常
出现“两不找”现象,即工伤职工受伤后,因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诉诸法律后丧失互信,互不沟通,你不找我,我不找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回用人单位上班,也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不催告工伤职工上班,也不办理劳动关系中止、解除或终止手续,以致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权利意识不断膨胀,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时间,直接影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对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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