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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

2024-04-08 来源:华拓网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案例2:

幼儿园里,大(四)班的幼儿户外散步结束后,陆续进入到午睡室准备午睡。一个男孩在自己的床上,边脱衣服边蹦跳,一不小心,摔倒在床上,左边的耳朵边被床的护板撞伤了,裂了一个小口子,流出很多血。男孩大哭起来。当班老师发现孩子出事了,立即打电话给园长和保健医生。园长接到电话,火速来到班上,保健医生又仔细地查看了孩子的伤情,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止血处理,随即带着男孩去医院治疗。同时联系了家长,请医生通过电话向家长说明了处理的方法:药物治治疗或缝针。家长接受了医生的建议,选择在男孩的耳朵裂口处缝两针的治疗方案。随后,园领导和当班老师又带着营养品到幼儿家中进行探望,并向家长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家长表示理解,友好地接受了园方的诚恳歉意,最终事件得到了解决。 案例3:

幼儿园的户外场地,一位幼儿在自由活动时和同伴追逐奔跑,跌倒在地,牙齿被磕松动,满口是血。意外发生后,园方带幼儿迅速前往一家知名大医院就诊,伤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医生为幼儿受伤牙齿按上护套。园方承担了治疗的费用,并且根据医生说的受损牙齿一段时间内不要咀嚼硬的食物的建议,专门为这名幼儿制定了单独的营养食谱,为他提供松软可口、方便咀嚼、易消化的饭菜和点心,带慰问金到幼儿家中探望。刚开始,家长非常气愤,态度很生硬。一周下来,渐渐地感受到园所真诚、细致、暖心的服务,舒展了眉头……

以上叙述的两个案例真实地发生在我园,把它们呈现出来给大家,以例警示:幼儿园肩负着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三到六岁的入托幼儿一般是早上被家人送到幼儿园,开始一天的集体学习、生活和游戏,下午再被父母接回家。还有很多寄宿制幼儿园,入托幼儿直到周末才能回家。因此,幼儿园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教师和保育员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的意识,就幼儿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问题进行慎密的考虑。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时,我们也不要遮掩、逃避和恐慌。只

要理智地面对,冷静真诚地处理,制定解决方案,意外事故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事后认真分析发生意外事故的起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积极预防类似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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