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滞纳金的收取方式
补征缴滞纳金计算方法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文件精神,中心于2006年3月起对补征缴结算加收滞纳金。 一、 适用范围
相比正常征缴,时间滞后6月以上的补征缴结算(包括补缴年限与基数调整)。 二、 滞纳金的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3条规定,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二加收: 补征缴滞纳金 = 2‰ x 补征缴金额 x 滞纳天数 滞纳天数 = 实际申报时间 - 应申报时间 应申报时间:补缴月首日
实际申报时间:此次补征缴结算月首日
保险补缴金额计算办法:
目前,按照183号令,补缴跨年度的费用时要加收一定数额的钱款了。养老保险补缴按照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规定计算,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补缴
工资基数要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计算缴费额。个人部分仍按当时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特殊计算方法仅限于补缴养老保险,一定注意!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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