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 out 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厅、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地面上的户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1.2 店招标牌设施 shop signs 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建(构)筑物高度(m) ≤10 >10▬25 >25▬60 >60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不得设置 6 不宜设置 严禁设置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 (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2 同一单位(总长度在10m以上或三开间及以上)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设置一块;其长度不宜超过总长度的2/3,高度不宜超过0.6m。
3 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以内。
2.1.5 围墙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顶部不得设置。 2 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
3 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
2.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2.1 同一路段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大于50m,且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
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2.2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灯杆(或电杆)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2.3 公交站牌、出租车停靠点招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5m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2.2.4 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立杆式广告设施垂直投影外缘距人行道路沿口外缘应大于0.3m。
3 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任意一边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m。
4 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大于3m。
5 立杆式广告设施间距应大于50m。 2.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10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5—1m。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小于3m,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1㎡,宽度应小于1.5㎡,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应小于2.5㎡,厚度应小于0.5m;广告设施间距应大于60m。
2.3.3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宜小于30m;高宽比应适当。
3 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广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依托墙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m;
依托钢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m;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
2.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成区内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10m。
3 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离人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构)筑物应大于倒伏距离。
4 广告设施牌面可以采用双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可以采用单柱式或多柱式,柱体颜色宜采用银灰色。
5 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6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7 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2.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2.4.1 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 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 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2.4.2 船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
2.4.3 设置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 店招标识标准设置要求
3.1、沿街建筑物底层店招标牌设施
3.1.1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当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标牌。
3.1.2 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外沿应保持一致。
3.1.3 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
3.1.4 同一建筑店招标牌底板色彩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3.1.5 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3/4。
3.2、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店招标牌设施
3.2.1 二层及以上单位应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3.2.2 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在建(构)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3.2.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设置名称标识,宜采用镂空形式。 3.2.4 竖式标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3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标牌。 2 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
3 24h营业的单位,可在建筑物底层立面设置小型悬挑式灯箱标识。
3.3 传统风貌区域店招标牌设施
3.3.1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3.3.2 店招标牌设施不宜采用高纯度(高饱和度)、高对比度的色彩;版面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玻璃等镜面反光材料。
3.3.3 不得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不得遮挡建(构)筑物传统装饰构件。
3.3.4 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
3.3.5 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可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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