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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

2023-05-06 来源:华拓网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是指财政部门派驻或委派到“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五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从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财务总监工作。

第七条 派驻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总监其派驻时间一般为该项目的建设周期。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参与项目的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加投资项目有关会议;

(二)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督促投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四)监督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执行;

(五)监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六)监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七)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八)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工程结算,在投资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后,及时将基建结余和其他基建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扩大或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基建程序;

(三)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 (五)超出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较大的; (六)发生较大金额的索赔。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监管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

第二节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对所在单位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公司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参与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不称职会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三)参与制订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对所在单位履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参与所在单位重大投资和筹资决策,对所在单位的大额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融资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八)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所在单位运营情况,对所在单位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馈赠;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除财务总监职务;情节较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项目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建〔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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