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济房政字[2001]57号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中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双方当事人,持下列资料到预购商品房所在区房管局交易所申请登记。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次办理抵押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土
地批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3. 银行营业执照;
4. 贷款人及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授权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二) 区房管局交易所进行初审,由市房产交易所审核后,报市房产登记中心。
(三) 市房产登记中心复核审批后,签发预购商品房的《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产交易所发给抵押权人。
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换发现房《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程序
(一)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期间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市房产测绘中心办理房产测绘及面积计算确认,在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及时与预购商品房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同时银行持预购商品房《房屋他项权证》,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程序,申请换发现房《房屋他项权证》。
(三) 抵押贷款到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及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及时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三、 办理已竣工商品房(现房按揭)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 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市房产测绘中心办理房产测绘登记。
(二) 建设单位持有关房屋确权资料,按房屋初始登记程序,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 商品房贷款抵押双方当事人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所在区房管局交易所申请房
屋转移和他项权利登记。
1. 房产测量成果报告;
2. 《房屋所有权证》;
3. 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4.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 银行营业执照;
6. 贷款人及抵押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授权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区房管局交易所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复核,由市房产登记中心审批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 抵押贷款到期,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四、房屋档案部门,应将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档案,设立专柜管理。
五、涉外房产的抵押登记,仍按原来规定由市局直接办理。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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