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我国⾮常重要的⼀项法律程序,例如进⾏⾏政处罚的时候,如果是⽐较⼤额的⾏政处罚,被处罚⼈是有权要求举⾏听证的,⽽拆迁中同样可以要求听证,那么征地过程中听证程序你了不了解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征地过程中听证程序,你了解吗
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2)拟定拟征地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些地⽅在集体⼟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中,也列举了与申请召开听证有关的内容,如上海市2011年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地房屋补偿暂⾏规定》第10条就指出,区(县)⼟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案听取相关权利⼈意见。相关权利⼈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案公告后5个⼯作⽇内提出书⾯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案。
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1、征地拆迁⼯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第四⼗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这⼀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该⼈民政府的⼟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严格按照这⼀规定实施的很少,⼤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业园,也有的叫⽀持什么建设项⽬指挥部,⼈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级政府直接将某⼀个建设项⽬的征地拆迁⼯作委托乡镇⼀级⼈民政府实施,⼟地⾏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地公告不规范
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经程序,征⽤⼟地公告分为两种,⼀是征⽤⼟地公告,⼆是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
国⼟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案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进⾏征⽤⼟地公告,该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被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上地才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
第⼋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位置、地类、⾯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的数量;(⼆)⼟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付⽅式;(五)农业⼈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公告的很少。有的⼩项⽬未进⾏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只公告了⼀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地⽅案批准⽂件时即发出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严重的后果。依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续。未依法进⾏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第⼗条规定:“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案进⾏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其他⽅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听证的民主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被征收⼈对征地有争议的,就可以申请进⾏听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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