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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简答汇总

2020-11-10 来源:华拓网
41.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

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⑷为要式行为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

43.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哪些效力?

(1)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

效力。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3)判决的执行力。

4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程序建立的权利基础不同。 (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 (3)程序的内容不同。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45.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没有条款或协议, 未得到通知不得申辩, 仲裁程序违法 ,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 ,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论述题(10分) 46.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 改由否认权利的

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

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 ②高度危险作业 ③环境污染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⑤饲养动物 ⑥缺陷产品 ⑦共同危险⑧医疗行为

4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3.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第三人以案件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参加诉讼,时间须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一般也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诉讼。(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5.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未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应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并参照其他学说。具体如下:①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②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③对少数属于例外情形的案件,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41.简述适用回避的条件及程序。

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开审理。 程序:1.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

42.简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

4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1 申请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

2 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不能申请再审 3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4 期限 发生效力后2年内提出

5 申请再审的法院 只限于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4.简述督促还债案件审理的特点。 1 当事人无需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人民法院对督促还债案件 无需组成合议庭 3 人民法院只对案件作形式审查 4 无需作出实体判决

5 督促程序不存在两审终审的问题。

45.执行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1.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 2.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3.执行和解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执行和解必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

5.执行和解必须由执行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

46.试述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提出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结束前提出 4.执行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1.简述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1)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4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4.简述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判决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45.简述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3)对少数属于例外情形的案件,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41.简述确定管辖的原则。

①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②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③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④保证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⑤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42.简述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③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④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43.简述提出抗诉的法定原因。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4.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①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是基于票据持有人的申请;②案件的管辖权属于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③公示催告案件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办理,不必组成合议庭;④公示催告案件的处理,关刍在于发出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即可作除权判决。⑤除权判决的效力不同于通常诉讼中判决的效力。

45.简述破产宣告条件。

①债务人自己申请宣告破产,并达到法定破产界限的;②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具备不予宣告破产或者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③整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的;④企业在整顿期间、出现了法定情形,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两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八方面:①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③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④责任转移一否不同;⑤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⑥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⑦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⑧能否强化不同。

41.简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②遵守诉讼秩序;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42.简述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③当事人提出申请;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3.简述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③两个审级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

44.简述宣告公民失踪的要件。

①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②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两年;③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④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⑤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5.简述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效力。

①对人民法院来说,因被申请人的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②对支付令来说,因被申请人的异议,导致其失效。③对债权人来说,因被申请人的异议,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按照通常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一系列特殊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程序解决。①公告。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尚未起诉的权利人在规定期间内来法院登记。②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对见到公告后前来参加诉讼的权利人进行登记。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时,应证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和所受的损失,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③裁判效力。人民

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拘束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

31.简述第三人的特征。

1 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 2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32.简述质证的程序。

1 出示证据 2 辨认证据 3 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33.简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 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 予以拘传 2 违反法庭规则 扰乱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的 3 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 4 拒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行为 5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 拘留、罚款 。

34.简述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法定期间。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死亡,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

35.简述对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

五、论述题(10分) 36.试述财产保全的条件。

1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 2 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 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 在必要时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 如不立即取保全措施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四项任务。1-6

答:(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并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

(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合法行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32.简述当事人的特征。5-76 答:(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33.简述先于执行的程序。12-223 答:(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审查与责令担保。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是否属于 先予执行的范围,对属于范围之内的案件,还须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裁定。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 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则应裁定驳回。 34.简述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20-314

答:(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 财产的范围之内。

(2)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的归属悬而未决,需要从法律 上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

(3)财产的所有人不明或失去所有人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所有 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不能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4)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5)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5.简述适用搜查措施的条件。25-381

答: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搜查这一执行措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

五、论述题(10 分)

36.论述证明责任的分配。9-164

答:一、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 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常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书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1、规范说,又称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中包括多种学说,在德国长期居通说地位的是罗 森伯格的学说,在日本居通说地位的是特别要件说。

2、反规范说。反规范说是在修正或否定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新 学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斥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则作 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 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1.简述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合并和分立。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32.简述认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2)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简述执行的意义。

(1)民事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 (2)执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通过执行,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通过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34.简述申请执行的条件。

①申请执行的主体 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②必须在法定期限 公民为1年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6个月 ③必须提交必要的文书、申请执行书和证件 ④还需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35.简述参与分配的程序。 提交申请书 作出裁定 实施分配

五、论述题(10分) 36.试述先予执行的条件。

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⑵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 当事人提出申请 (4)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哪些? 案件的性质、简易程度、影响范围。

4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4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1) 诉讼方式简便。 (2) 受理程序简便。 (3) 传唤方式简便。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45.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或证件?

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1.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特别程序中,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不完全相同。

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

得提起上诉。

5.审理期限短,再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

6.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的情况,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

7.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1.简述执行的根据。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制作者的不同,执行根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2.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五、论述题(10分)

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由何不同? 1是补救性质的程序。 2是特殊纠正程序。 3由特定主体提起。

4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5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审级而再审程序不是一个独 立的审级对案件进行再审既可能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6审理的法院不同。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只限于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包括凉审法院和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7裁判的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 判是生效的裁判而依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能否上诉取决于再审时所适用的具体程序。 2.简述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撤诉应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6、撤诉必须经法院作出裁定。

3.简述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五、论述题(10分)

试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4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44.简答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45.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当事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3.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4.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 5.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6..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与相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执行债务人的变更与追加。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42.简述书证的特点。

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

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44.简述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

一是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

二是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则须遵守执行期限;

三是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则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

四是移送执行是由审判组织直接向执行机构送交执行书,申请执行则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五是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有适当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则没有限制。

45.简述涉外仲裁的原则。 协议原则 公平原则 独立裁决原则 保密审理原则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41.简述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选民名单案件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2.简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中止原因。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44.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45.简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民事证据合法性的内容。 1.证据主体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证据程序合法。

41.简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1.具有公力性质。

2.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42.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3.简述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适用范围。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34.简述提起上诉的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2.简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四)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3.简述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的条件及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6.试论法院调解三项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31.简述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基于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产生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婚姻纠纷、名誉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等; (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3)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部分纠纷,如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民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等;

(5)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部分专利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32.简述无须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8、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35.简述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 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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