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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21-03-05 来源:华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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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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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 3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内容 .......................................................................................................... 3 第四章 密级管理 ...................................................................................................................... 4 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 5 第六章 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 6 第七章 商业秘密的约定 .......................................................................................................... 7 第八章 外来人员的管理 .......................................................................................................... 7 第九章 涉密区域的管理 .......................................................................................................... 8 第十章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 8 第十一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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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 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 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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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一)技术秘密:

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

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仪表)设计等; 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 (二)经营秘密:

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合同订单等; 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

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 (三)管理秘密:

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

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

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

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

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 第四章 密级管理

第十条 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一)“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工艺卡片、技术通知、原材料和产品的编码方法、工程设计;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定价策略、商业函电;成本核算、销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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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人力资源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 (二)“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营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采购渠道、进价策略、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存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

(三)“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包括: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外部会计报告、档案室普通文件、员工薪资表等。

第十一条 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实行标识控制,加盖“绝密”“机密” 印章。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识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商业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知识产权部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知识产权部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 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对商业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知识产权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知识产权部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每年12月初确认、修改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依据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商业秘密事项汇总编制《涉密文件清单》、《涉密设备清单》,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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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当保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各部门应当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职能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实行保密信息报告制度。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许可。

(二)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产生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三) 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的保密信息,应事前或事后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事项或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各部门须定期将本部门档案资料交公司办档案室统一管理。因工做需要,由员工个人保管的秘密载体,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员工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部门做好注销登记。

员工离开企业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企业,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企业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

第六章 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长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公司一般级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该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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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 商业秘密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掌握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须明确竞业限制条款。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第二十七条 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在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八章 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外来人员因公来访者,须由受访部门派人到门卫室迎接,并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佩戴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外来人员离开时,门卫人员应备注出入时间。来访人员除特殊业务经生产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并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可进入生产区域外,其余仅能进入办公区域会谈。

协作单位人员出入厂区频繁者,由协作单位到安环部统一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大门。

如遇特殊情况、重大抢修任务来不及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确认专人到门卫室办理临时通行手续。集中出入。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私自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主管同意。

第二十九条 成品、废料出厂均需到对口衔接部门办理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的“发货申请单”。

设备外出维修保养的,需到对口衔接部门办理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的“设备外出维修申请单”,无公司分管领导签发的“发货申请单”和“设备外出维修申请单”的,门卫有权滞留出门物品。

进厂车辆或个人携带的工具、器械等物品,应于进门时到门卫室先行登记,出厂时凭“门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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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原登记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

门卫人员需妥善保管“发货申请单”和“设备外出维修申请单”等其他单据,并登记好台账,由财务部和安环部按月审核备案。 第九章 涉密区域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工作区域按涉密程度可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外来人员与非本岗位的员工不得随意进入“绝密级”、“机密级”区域,如有需要,必须进入,必须要有专人陪同方可进入,否则,本岗职工有权对外来人员进行驱逐。 第十章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没有及时按本制度的规定或相关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尚未造成失密后果的,按公司保密协议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无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保密及不竞争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企业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或者根据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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