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昆明市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 外事工作总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条 外事工作计划的制定:根据学校需要,由校方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物色,提供候选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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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聘请外籍教师;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为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外教提供在华日常服务。
第六条 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每年年终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七条 外事信息沟通机制:与外国专家局、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上级政府部门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在昆工作、生活信息。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指示果断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汇报。
第九条 外事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二)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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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六)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勿滥。
(七)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八)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九)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十)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第十条 外国专家来华程序
(一)由外事人员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并通过省外侨办办理来华签证通知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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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外国专家本人携带有效护照、来华工作许可、签证通知函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三)外国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外事人员应通过省外国专家局为其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四)外国专家来华证件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随行家属等)如有变更,外事人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外国专家局,外侨办办理变更手续。
(五)外国专家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在昆的外国专家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六)外国专家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因特殊原因离职,外事人员应及时为其注销《外国专家证》并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的后续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将依据国家外事工作现行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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