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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020-04-17 来源:华拓网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摘 要:本文阐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成为发展现代农村经济的助推器。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发展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但这里的农民不应也不会是一盘散沙的农民,而是有组织的农民。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途径。谈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许多人对农村改革以来产生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有独钟, 而对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弃之不顾, 这是有失公允的。在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土地、农业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 以村落、农民居住区或行政辖区为单位而组建起来的, 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职能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它作为社区性、综合性、群众性的合作组织, 是组织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理论上讲,涵盖几个方面:1、农村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关键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现代化,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局要求。2、农业生产社会化。要实现现代化,就要把农业生产变成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的突出特点就是专业化、协作化。3、农村市场化。有

了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就需要进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4、农业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必然引起农业的机械化、工业化。5、农业企业化。有了工业化的流程,还要有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制、合作制等等。6、农村城镇化。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最终的结果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他们不可能都涌向大城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实际上就是实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农业的工业化、企业化,农村的城镇化,使农民成为和城市居民具有平等身份的社会成员,最终实现整个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 现在我国新农村建设正面临着农业市场化乃至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地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上的形势表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历史赋予的必然要求。 二、制约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 1、农业结构不合理,结构调整缓慢

受传统思想影响,在种植业结构中,粮田面积大, 经济作物面积较小,虽然粮食价格呈现稳中有涨,但却出现了增产不增收的状况,甚至出现负增长。在农业内部结构中,种植业比例大,林牧渔业比例小。同时, 农村乡镇企业及农村非农产由于:资金不足,技术不高,发展缓慢,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农民增收空间受到限制。

2、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

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思想观念仍比较落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小富即安的思想广泛存在,接受新事物的能”较弱”。 3、农业经营性收入增长持续放慢,甚至下降

农民收入主要有资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转移性收入三部分构成,虽然国家为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速度却持续放慢,甚至有所下降。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的是农民参与的各类合作社,这就明确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范围。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劳动者基于某个专业生产经营的共同利益,以某一产品或产业为纽带形成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的原则,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织起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受地域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既可实行横向联合,也可组织纵向延伸。其经营主体以一定区域的农民为核心,经营场所主要集中在农村,经营领域主要从事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经营特征表现为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入会自由、专业性强,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专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民的客观需要和现实选择,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项组织制度创新。但发展合作经济,绝不是要走50年代合作化的老路,更不是恢复生产资料”归大堆”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是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力,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组织保障机制。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路径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农户+ 公司+ 市场”,即农户通过与公司签订契约,借助公司这个平台实现与市的对接;其二是”农户+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市场”,即农户在一定范围内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合作制为基础,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再借助这个利益共同体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在”农户+公司+市场”中,制度安排更多的是市场机制,农户与公司通过契约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销售的价格风险,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农户之外的另一个利益主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双方的契约结合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外部结合,很多时候双方的利益追求难以趋向一致,会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产生,使组织的运行效率遭到某种程度的损失。

而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而组建的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按照农民自愿结合的紧密程度可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这三种形式,其中,专业合作社最为规范。在制度安排上,除

了遵从市场机制外,还受到亲缘关系、乡俗等非市场机制安排的制约,从而双方的利益追求完全趋于一致而相吻合,主体性质对称,它与农民是真正的同质的利益共同体,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利益返还上,形式较为多样,农民除能够获取生产领域的利润外,还保证了农民分享产业化经营的平均利润。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农产品商品化率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松散型到紧密型、服务型到实体型的发展。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品种品质、区域布局等结构,提升农业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第三,有利于引导农民有序地进入市场,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第四,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基层民主管理,改变乡风习俗,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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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毅.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更大作用[n].人民日报,2006-04-30.

[4]孔祥智主编.中国”三农”前景报告[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刘磊(1984-),女,河北邯郸人,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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