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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代坊市制度若干问题的辨析

2023-04-05 来源:华拓网


关于唐代坊市制度若干问题的辨析

本文提出并论证了唐代坊市制度中的“市”极有可能不是经营零售业的场所,而是商品批发市场的观点;同时,“坊”从唐初开始就存在服务于普通居民的商业交易活动,而并非迟至唐代中后期才有商业的存在与发展;坊市制度在唐代逐渐走向衰落的主要表现并不是“坊”内商业的萌芽与繁荣,而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居民购买力的提高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的作用,才促使“坊”内商业活动突破坊墙而变成临街设铺。

标签: 唐代 坊市制度 商业

城市是大规模的人员与物资的聚集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现象逐渐产生。这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城市化运动,并探讨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有效对策。面对城市化运动产生的问题,中国古代同样产生了诸多切实可行的制度,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坊市制度。虽然古代的城市化问题与现代的城市化问题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应对城市化问题的方法也可以为现代人借鉴,以期更加有效地解决城市化问题。

一、坊市制度的渊源及制度设计

“坊”,又称为“里”,是中国古代城市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市”则是集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坊市制度便是中国古代城市空间布局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适应封建时代统治需要的有效组织形态,坊市制度至迟在西周时期便已萌芽,“坊”作为居民区而禁止商业活动的存在,城市中的商品交易集中于“市”内。春秋战国时期坊市制度逐渐形成。“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1]的这一规定成为当时的城市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加强管理,官府设置专人专职对“坊”和“市”分别加以规范,譬如“凡市人,则青执鞭度守门”[2]

秦汉在因袭前代的基础上对周朝的坊市制度加以发展,使之更加规范,形成了“室居栉比,门巷修直”[3]的特点。北魏是中国古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诸多制度为后世沿袭不绝。“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合有二百二十里。”[4]可见其城市规划已向更为严整的棋盘式方格状网络形态发展了。

唐代是中国古代制度发展的完善阶段,在继承北魏坊市制度的基础上使之更加臻于成熟。“唐制……最有条理,城中有几坊,每坊各有墙围如子城,然每一坊共一门,出人六街,凡城门街角有武侯铺、卫士分守,日暮门闭。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城振,坊市门皆启”[5]说明唐代的“坊”已经实行夜禁制度了。同时,政府在“市”内设有市署和平准署,以作为官府的代表进行管理。唐代的商品经济较前代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作为交易场所的“市”甚至开始以分门别类的方式经营。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大发展,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商人们开始冲破坊墙,试图将坊内的店铺沿街设立。出于维护坊市制的目的,

唐政府对这一现象采取了禁止的态度,并多次下达了“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6]等诏令。

北宋经济因前朝之势更加发达,源于唐末的夜市也愈加繁荣。“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耍闹处,通晓不绝”[7]表明唐代的夜禁制度至此基本被废除。宋徽宗崇宁年间开始征收“侵街房廊钱”,等于承认了“侵街”的合法性。于是商业店铺纷纷沿街而建,促成了繁闹的街市景观,形成了与坊市制迥异的街巷制。至此,存续于古代中国千年的坊市制度最终崩溃瓦解。

二、“市”为商品批发市场的原因探析

(一)从“坊”与“市”空间分布的角度进行分析

唐代长安的城市空间布局基本呈现为长方形结构,并由外郭城、宫城、皇城三部分组成,作为商业区的东西两市分布在外城北面。两市沿中轴线的朱雀大街严格对称,各占两坊之地。外郭城除两市外,其余空间被划分为大小不等的108坊,由此形成了城内的居民区。“市”为商品批发市场的原因包括以下两方面:

其一,东西两市的水陆交通都非常便捷。首先,城中各有一条河流流经两市,并与其它沟渠相通以沟通全城,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水陆运输网。长安湖泊较少,但除皇宫内的湖泊外,城内唯一的两个湖泊分别位于东西两市,使交易区的水陆交通更为便利。其次,长安外郭城共有十二道城门,东西两市在地理位置上离城门都非常近,相距各只有两坊之地。从西市向东行不远即到达长安西大门——金光门,此门向西便是丝绸之路的起点;东市向东不远便是长安的东大门——春明门,出此门可直通关东各地。因此,长安的陆上交通也极为便捷。而便利的水陆交通方便了人员与物资的输入与输出,足以发挥长安作为全国性的商品集散基地的枢纽作用。

其二,按照目前学界的基本认识,两市是直接为城中普通居民服务的唯一交易场所,但在地理位置分布上,两市并不在居民区的几何中心位置,反而距离居民区较远。尤其是位于城南的多数里坊,距离两市的地理空间距离长达几公里,这在交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给居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两市与外界交通的便捷尤其适应于大规模的物资运输的要求,而不是为临近居民服务的零售业。这为两市成为商品批发市场提供了可能性。两市远离居民区而以交通便捷为导向,使得“市”为商品零售业的传统认识受到了考验,而为其成为商品批发市场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从“宫市”的角度进行分析

唐初皇宫的物质供给实行供送制,所需物资一部分来源于由少府寺、太仆寺、司农寺、将作监等诸司供给,另一部分来自地方州县和外邦的上供[8],皇宫与市场基本上不发生直接的联系。到了天宝年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的扩张与繁荣,宫廷与市场的联系日益广泛,而原有的供送系统不能满足其多样化和即时的需要,使得宫廷开始对市场产生依赖并逐渐加深。皇宫

派员直接从两市采办所需之物,最终导致宫市产生。

皇宫中人员众多,内廷仅仅宦官、宫女已近五万人[9]。如此庞大的人口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消费群体,而除一部分所需物资来自原有的官府供送系统外,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东西两市的采办。唐玄宗天宝年间以宰相杨国忠为“宫市使”,主持宫中货物采办。以朝中重臣担当此职,说明“宫市”买卖规模非小。而零售业由于规模小,难以满足宫廷巨大的消费需要。只有商品批发市场由于资金充足,经营规模大,才能适应皇宫消费的要求。(三)从两市以“行”为基本经营单位的角度进行分析

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政府规定长安东西两市均按照同种商品集中分布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行”是同业商铺或同类货物买卖的场所。会昌三年(公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夜三更,(长安)东市失火,烧东市曹门以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官私钱物、金银绢药等总烧尽”[10]。据此可以推测,两市店铺不下八万家。两市商铺云集,分门别类的交易方式使同种商品集中陈列,但不同种类商品却并不分布在一起,而普通居民的日常消费品种类繁多,数量却很有限,因此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其次,唐初两市仍奉行“日中为市”的古制,唐政府规定“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11],所以“市”内的交易活动被限制在正午两点到日落前短暂的时间之内,而且城市又实行宵禁制度,居民实际选购商品的时间非常有限,而且冬季由于日落较早,所以交易时间更短;再次,东西两市相距七千多米,两市买卖的商品并不相同,使得消费多样化的普通居民经常需要往返于两市之间,而城南的多数里坊又距离交易区比较远,使得居民消费的时间少之又少。多重因素的制约使得东西两市成为服务于普通居民的零售业聚集地的传统认知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此项制度设计具有如此巨大的缺陷,说明两市很有可能并不是直接服务于普通居民的零售业场所。而如果两市是面向零售业主的商品批发市场,那么这一看似巨大的制度缺陷将得到很好的解释:批发行业由于零售业主销售的商品种类比较单一,所以能够按照分门别类的方式经营,而且这一交易方式也便于零售业主比较不同批发业主的商品质量与价格,所以客观上也要求如此设计,以尽量方便买卖双方,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所以东西两市中“行”的存在为其成为商品批发市场提供了又一佐证。

(四)两市为商品批发市场的现实可能性

长安城内一般居民的日常消费品不外乎衣食住行,这些商品基本上都直接来源于商品零售业主,但官营手工业作坊、私营手工作坊及封建庄园等作为商品生产单位不可能与终端消费者和商品零售业主直接发生联系,所以两者之间必须有批发商作为中介以沟通物质流动。长安作为唐朝都城,又是陆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在唐代商品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必定存在规模庞大的商品集散基地。而这一商品交易的枢纽或者分布在长安城外,或者分布在城内。

如此规模巨大的批发市场如果分布在城外则缺乏合理性,原因至少有两点:其一,如果位于城外,则缺乏防卫的安全性。封建时代的城市基本的功能在于其

防卫的有效性,能够有效地防止城内居民受外敌攻伐,所以在古代城市必然是商业的聚集地,这对大规模的货物流通而言尤其如此;反之,如果商品批发市场位于城外,将很容易成为强盗暴民掠夺的对象,而政府军队不大可能专为此而驻军防卫。事实上,商业网点防卫的需要极其重要。唐代杜牧记载 “(江贼)水劫不便,逢遇草市,泊舟津口,便行陆劫。白昼入市,杀人取财” [12]。农村中的草市远非城市中的商业繁荣,都常遭受盗贼侵扰,作为满足长安城内百万居民及周边州县的巨大物质集散地,长安的商品批发市场在选址时不可能不考虑安全的需要;其二,由于唐朝商品经济发达,丝绸之路畅通,作为国都的长安,其商品批发市场极其繁荣,来往客商必定人数众多,而城外基础设施落后,衣食住行皆难周全,难以满足众多客商的生活需要,所以只可能位于长安城内。

如果批发市场位于城内,那么长安城内的空间布局只有三种形态:宫城皇城区、东西两市交易区及坊区。显然,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这一批发市场不可能位于宫城和皇城。而坊区作为一个个封闭的结构聚合,极为不适于作为大规模物质中转的基地。因为长安的“坊”长宽不过几百米[13],里坊的内部道路宽度也只有15m和2m两种[14]。坊内狭窄的布局使得“坊”几乎不可能作为满足大规模的物质与人员流通的基地。城外及皇城宫城区与坊区的种种限制使得长安的商品批发市场只可能分布在东西两市内。

三、唐初坊内商业活动存续的原因分析

唐初坊内商业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里坊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

隋唐制度大多因袭北魏,作为长安城居民组织形态的里坊制也承接于北魏的坊制。《魏书》记载“迁司州牧,嘉表请于京四面,筑坊三百二十,各周一千又二百步,发三正复丁,以充兹役,虽有暂劳累,奸盗永止。诏从之。”[15]说明北魏里坊制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城中居民的统治。唐代的坊制较北魏更为发达,成为中国古代坊市制度的巅峰。具有“畦分棋布,闾巷皆中绳墨。坊有墉,墉有门,逋亡奸伪,无所容足[16]的特点。其次,唐代实行宵禁制度。这表明唐政府构建这种方正结构的坊制的目的仍然是出于维护治安的考虑,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抑制工商业,这又为坊内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商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唐初经历隋末农民起义后经济凋敝,人口由隋代极盛时期的907万户骤降至不到三百万户[17]。出于恢复发展经济的考虑,统治者急需要发展商业,因而为坊内商业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史籍中始终未见唐政府禁绝坊内商业的禁令。这虽然不能作为坊内从唐初开始就存在商业的有力佐证,但却为这一观点更增加了可能性;再次,唐代长安城在多数时候人口多达百万,所以必须有直接面向普通居民的零售业存在。由于东西两市是商品批发市场,而皇城和宫城的特殊地位,使得服务于长安城中普通居民的零售业只可能分布在坊区之内。

(二)从文献资料的记载来看

1973年,新疆博物馆考古队与西北大学考古专业合作,共同对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的206号墓进行发掘,并在墓中发现了年代大体为662—689年间,即高宗、武则天时期的《质库账历》,其中有“南坊钗”、“南坊钗师”、“东家染头”等记载。此外,《吐鲁番出土文书》也记载,在高宗、则天后时期长安新昌坊内就有资库(庶民金融)、染家等商铺[18]。根据这一有力的证据,可以推定,在唐初长安坊内就存在着零售店铺。一些史籍也有唐代中后期坊内存在商业活动的记载,如崇仁坊“昼夜喧呼,灯火不绝”[19]。《太平广记》又载“……尝以小车推蒸饼卖之”[20]。《酉阳杂俎》载“:宜平坊内,有官人夜归,入曲,有卖油者,不避道……里人有买油者月余, 怪其油好而贱[21]。《资治通鉴》也记载唐文宗太和九年(835)十一月甘露之变,宰相王涯在永昌里茶肆被擒[22]等等。因此,有学者将这些记载视为商业活动由东西两市开始向坊内蔓延、坊市制度在这一时期走向崩溃的表现。但这些史实仅能够证明唐代中后期坊内商业活动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唐初坊内不存在商业零售网点。

四、结语

通过对唐代坊市制度的研究探微,本文提出并论证了唐代长安的“市”并不是面向城中普通居民的零售业场所,而是服务于零售业主的商品批发市场;“坊”内从唐初开始就始终存在着商业网点以便利坊内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唐代坊市制度完整的发展轨迹应该是这样的:“市”始终是作为商品批发市场而存在,而“坊”作为长安城中居民的居住场所,同时也兼具商品零售业的功能。由于唐初经过隋末农民起义的战乱,人口骤减,经济凋敝,“坊”内居民有限且商品经济受到极大的破坏,导致商人缺乏突破坊墙的动力。而唐初又沿袭前代的坊市制度,严禁破坏坊墙的行为,所以唐初“坊”内零售业局限于坊墙之内。但是到了唐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居民购买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城内居民又达到百万之众,所以追逐更大利润的商人开始寻求更为有利的商业场所,于是,“侵街造屋”的浪潮兴起,坊墙逐渐被摧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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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唐两京城坊考》记载“朱雀大街东第一坊,东西长三百五十步;第二坊东西四百五十步;次东三坊东西各六百五十步;朱雀街西准此。皇城之南九坊,南北各三百五十步;皇城左右四坊,从南第一、第二坊,南北各五百五十步;第三坊、第四坊,南北各四百步”。

[14]刘继,周波,陈岚.里坊制度下的中国古代城市形态解析——以唐长安为例[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第33卷),第6期,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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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P314—340.

[19]杨鸿年.隋唐两京坊里谱[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20](北宋)李日方.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

[21]杨鸿年.隋唐两京坊里谱[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22](北宋)司马光.(元)胡三省注.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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