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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30618

2020-07-13 来源:华拓网


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1目标制定

3.1.1 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2 参见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3 安全生产目标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2 安全生产投入目标;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目标;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5 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

6 应急管理目标;

7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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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员、机械、设备、交通、消防、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控制指标等。

3.1.4 安全生产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目标制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

2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里部门的要求;

3 实力行业的技术水平和项目特点;

4、采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状况等。

3.15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3.2 目标实施

3.2.1 各参见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其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目标值、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个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保证措施应力求量化,便于实施与考核。

3.2.2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2.3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硬景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4 勘察、设计等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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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5 各参见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管控。

3.2.6 个参见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新备案或报批。

3.3 目标考核

3.3.1 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见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3.3.2 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施工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项目法人自查报告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勘察、设计等参见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3.3.3 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见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见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3.3.4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4.1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4.1.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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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2 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3 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

4 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4.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见单位,并监督执行。

4.1.3 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3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5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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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7 负责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8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 监督检查建立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

10 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4.1.4 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4.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4.2.1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2.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觉得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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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5 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

4.2.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2 组织和餐饮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 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验收;

7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8 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手机、整理、归档,按时上报各种安全生产报表和材料;

9 统计、分析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4.2.4 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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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安全生产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见会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3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3.1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2 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

3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4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5 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担心工程验收;

6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7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

4.3.3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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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 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4.3.4 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4 其他参见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4.1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应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以及人员安全等。

4.4.2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置安全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

5 在工程开工前,影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

4.4.3 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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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

4.4.4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4.5 质量安全检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有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

4.5 安全生产责任制

4.5.1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职责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4.5.2 项目法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落实;

3 主持召开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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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

5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奖惩;

7 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8 组织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

4.5.3 项目法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参与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协助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 组织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5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在、持证情况;

6 参与进场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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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复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8 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

9 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10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11 整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

4.5.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较远预案;

2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有效使用;

3 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

4 组织编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 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特种设备验收;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应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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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住址、配合事故的调查等。

4.5.5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 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2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3 组织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 组织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

6 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等。

4.5.6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 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3 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并监督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4 协助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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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7 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落实;

8 参与或监督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

9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 参与安全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

11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调查处理;

12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4.5.7 班组长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班组人员的健康状况;2 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3 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

4 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纠正的问题;

5 组织实施安全防护、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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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各参见单位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4.5.9 施工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备案。监理、设计及其他有关参见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文件形式印发。

4.5.10 各参见单位每季度应对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5.11 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4.5.12 各参见单位应根据评审情况,更新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更新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以文件形式重新印发。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5.1.1 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组织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报项目法人。

5.1.2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于工程开工前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各参见单位应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识别,并将适用的文件清单及时通知有关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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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涉及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5.1.4 项目法人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4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5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9 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10 安全例会制度

11 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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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3 应急管理制度;

14 事故管理制度等。

5.1.5 监理单位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费用、措施、方案审查制度;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5 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6 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7 安全例会及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5.1.6 施工单位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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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4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5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6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7 用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8 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

9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0 分包(供)方管理制度;

11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 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4 安全例会、技术交底制度;

15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制度;

16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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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8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9 应急管理制度;

20 事故管理制度;

21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5.1.7 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应根据《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和相关要求,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5.1.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 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程程序及标准。

5.1.9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岗位、工种特点和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引用或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作业人员,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5.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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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初期组织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并通知有关参建单位。有关参见单位应根据检查意见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5.2.2 各参建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印制成册或制订电子文档配发给单位各部门和岗位,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主持人和参加学习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5.2.3 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检查评估,评估报告应报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5.2.4 项目法人对各参见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印发相关单位。

5.2.5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对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修订、备案和印发。

6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6.1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6.1.1 各参见单位应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6.1.2 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有关规定计列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1.3 项目法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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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明确投标方应按有关规定计取,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6.1.5 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列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6.1.6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增加的安全生产项目进行报价。

6.1.7 总承包单位实现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监督使用。

6.2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6.2.1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比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6.2.2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等。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6.2.3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检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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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 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

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等。

6.2.4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执行。

6.2.5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专门核算,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台账应按月度统计、年度汇总。

6.2.6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6.2.7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在施工月报中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源监测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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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监理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工程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6.2.9 项目法人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治。

6.2.10 各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7.1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7.1.1 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工程现状安全评估。

7.1.2 设计单位应对可能引起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意见。

7.1.3 项目法人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7.1.4 施工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7.1.5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开展验收评价,对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检查,检查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7.2 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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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重新备案。

7.2.2 项目法人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编制依据和安全生产目标;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复制人;

4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 重大危险源监测管理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工程度汛方案;

9 其他有关事项等。

7.2.3 项目烦人应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将下列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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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爆破人员资格证书;

2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 施工组织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4.2.4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2 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3 安全警示标示设置;

4 安全防护措施;

5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6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线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

7 机电设备使用安全措施;

8 冬季、雨季、高温等不同季节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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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10 消防安全措施;

11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

7.2.5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3 专项施工方案

7.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见附录A);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见附录A),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7.3.2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程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检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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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计计算书记相关图纸等。

7.3.3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住址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无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7.3.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1 专家组成员;

2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7.3.5 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7.3.6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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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3.7 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审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1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 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 施工的基本条件师傅符合现场实际等。

7.3.8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3.9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3.10 监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督。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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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成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7.3.12 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7.3.13 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法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7.3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7.4.1 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7.4.2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 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4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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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消防检测;

6 组织或配合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7.4.3 施工单位应制订油料、炸药、木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

7.4.4 各参见单位的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设施的车间、办公室及宿舍,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7.4.5 使用过的又不、棉纱等易燃品应及时回收,妥善保管或处置。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后容器或放在普通仓库内;盛装或挥发油剂及易燃物品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施工现场设备的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应及时回收、清理;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严禁明火和吸烟。

7.4.6 机电设备安全中搭设的防尘棚、临时工棚及设备防尘覆盖膜等,应 选用防火阻燃材料。

7.4.7 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遵守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防火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施工区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

7.4.8 施工单位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落实防火措施,特殊部位应办理动火作业票。

7.4.9 水利水利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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