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四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省建设厅成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具体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工作。
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以及保密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九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包企业(主要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其以上,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一)没有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省总站备案的;
(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七)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
(八)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报省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 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总站.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
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报送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二)《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及汇总表软盘; (三)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
(三)《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 (六)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
(七)各阶段《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工程项目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本地区其他安全奖的有关证
明复印件;
(九)结构(主体)验收质量评定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
(十一)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光盘一张,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U盘或光盘)一份。
第十九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
(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审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
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省总站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总站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后,结合检查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在随机抽查中达到“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建设厅审批确定。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 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由省厅发文公布名单,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理负责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地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与质量奖项给予同样量化考核或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已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铜牌和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隐瞒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不报、漏报的; (二)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建设厅发布的“省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