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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科技创新体系上值得借鉴的做法

2023-01-08 来源:华拓网


美国的区域创新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仅进行必要的干预。市场是企业间进行交往和协调的主要机制。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只负责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大的基础性研究和国防研究的推动工作。

美国非常重视市场调配资源的重要作用,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来调节(例如,80年代《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90年代《信息法》)。美国不主张制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Porter,1991),不存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也不主张制定倾向性的科技政策,而主张科技发展方向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政府做了哪些重要工作?

美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措施,从供给、需求和环境保障几个方面上来促进美国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这些措施强调资助基础科学以推动创新。制定了有关创新的法令、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助于创新的环境。税收政策(包括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政府采购、国防工业都推动了创新活动。

美国借鉴日本的政策,对企业的实验研究费制定了相应的税制优惠政策,形成一个永久性的制度。美国也是世界上通过政府技术采购对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范例之一。1761年第一部《联邦采购法》的颁布,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许多。

美国政府特别重视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尖端高科技出口采取封锁或限制政策,限制国外企业收购美国高科技企业,例如国会严格审议了联想对IBM个人电脑事业部的收购案。专利制度是美国政府用来刺激科技发展,促进技术创新的有力措施。1972年的“技

术评估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等都为技术创新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的政策的国家,法规允许中小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研究并取得专利权,鼓励将知识产权注册给中小企业,要求国家实验室促进成果向企业转移,拿出部分资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究,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实验室等等。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美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基础研究,不参与应用性研究,努力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以支持技术产业化。许多重大科技发明以及产品创新来源于科技人员创业激情与风险投资基金完美结合,这是当今世界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完美结合的典范。美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逐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占GNP的比重一直保持在2.5%左右,80年代前,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科研经费总额的比例为50-60%。联邦政府2/3的科研经费通过合同分配给工业企业和大学所属的科研单位。为了促进“加速创新”,对由各个政府机关分配的研究开发预算的3%进行再分配,促进高风险研究;国防部\"科技预算\"的20%用于研究。美国今天的科技成就离不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冷战期间政府对国防科技的主导作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美国航天登月计划积累的科技成果也对后来的信息技术发展起到关键促进作用。

在创新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如针对面向科学及工学领域的大学生提供奖学金的企业及个人,对其所筹款项实施减免税制度;将成年硕士教育及培训制度向所有州立大学扩展;向学生提供衔接研究和应用的创新学习机会;针对创业者以及中小企业经营者,设立创新教育的课程。设立教育交换局等机构,制定吸引外国留学生的政策;建立科学园区,吸纳各国优秀专家,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换代;美国跨国公司十分重视东道国一流专家和科技人才作用的发挥,以丰厚的薪金和高福利手段吸引这些优秀人才

为其服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作用

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生产与科研的关系问题。生产与科研的脱节,是制约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它造成了科技成果难于商品化,而且使生产企业缺乏进行工艺产品创新的技术源泉。在美国,大学的科学研究、工程研究与基础科学一直是共同发展的。近年来,一些企业群体开始组建一些正式的合作研究组织,共同出资进行基础研究。大学及其它一些专门科研机构也开始与企业密切合作,联合建立科技研究中心,这些中心逐渐成为美国高技术的密集地,形成一套“科研——生产——设计”一体化体系。

1885年,美国参议员著名铁路大王里兰·斯坦福捐献了8800英亩土地和2100万美元,于1891年创建了斯坦福大学。最负盛名的“硅谷”就是由斯坦福大学同休利特——帕卡德、TRW等公司共同建立的,它是美国规模最大的高技术工业中心。这里共有8000多家企业,生产电子工业的基础材料——硅片以及其它电子产品,年产值达400多亿美元。1939年,斯坦福大学两名学生在一间汽车房间以538美元作资本建立了惠普公司,开始生产电子仪器,成为硅谷高新技术集群的起点。在硅谷发展的初期,主要集中了许多电子企业。如今,硅谷基本上不是一个高科技产品生产制造基地,而演变成全球研究开发机构的集群之地。日本、韩国、印度、中国台湾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在那里设立研发中心。硅谷已经从一个高科技生产制造中心演化成一个知识创新中心。此外,波士顿128号公路附近的科技园、北卡罗来纳研究三角园区、亚特兰大技术园区等高技术园区也都是美国技术创新的发源地。

创新决策是由私营企业在政府所提供的政策环境下,为了自身的利益(主要是利润最大化)而独立做出的。70年代前,美国的私营企业一般只注重与直接开发新产品有关的应

用技术的研究,至于基础研究主要是在大学中进行。进入70年代后,私营企业也开始注重基础科学的研究,并为此而争相聘请优秀的理工科大学毕业生及外籍技术人员。而且,美国私营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日趋社会化,私营企业开始打破传统的竞争意识而走向全作,以解决单个企业人才不足、技术彼此保密等一系列不利于技术创新的问题。

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基础研究。美国基础研究系统已经形成良性循环,长期处在世界科技颠峰自行运作,无须政府干预,即已经不需要政府主导。因此,美国科技成长的动力引擎是将源头创新知识运用到产品创新。但是,这样的一种机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如创新有余而对应用研究不足,在将创新成果彻底市场化方面为人诟病。

美国如何进行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

美国的科技管理机构主要分为行政性的机构、立法院机构和独立的国家科学研究机构。

行政机构主要有太空总署,资助航空航天方面的研究;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帮助总统、总统办公室和总统周围的人了解国际国内科技发展的现状、趋势、前景;国家科技委员会,使命之一是为国家科技发展确立明确的目标,并确保有关工作朝此目标进行。此外,政府还设有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它的35个成员来自产业界、学术界等各个方面,职责是使总统及其官员与产业界、学术界建立联系,向总统提出科技发展建议。

立法院机构主要指议会。主要通过立法推动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科研机构。主要包括三个:(1)国家科学基金会。占联邦科技预算的4%,其投

资方向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和高校等学术机构;(2)国家卫生研究院。其预算由国会决定,与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为并列机构;(3)美国国家科学院。没有直接的政府财政拨款,其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私人机构和学术组织的委托项目研究,主要目标是改进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增进公众的教育程度和理解力,促进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此外,美国国家科学院还受雇于美国国家基金会,开展对青年科学、工程人员的培训。

美国独立的科研机构还包括国家工程院、医学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科学促进会等。此外,美国很多大的公司都成立了自己的基金会,它们在科技、经济和政治上都有相当影响力。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等。

美国科技政策的主要特点

美国近期重要的科技政策主要包括:

(1)2004年7月,根据国家科技委员会的建议,美国提出四项政府任务:提升有关创造发现的工作;应对各种科技挑战,及时提出应变策略,提出创新方法;把科技从研究阶段转化为有利于国家的实体,提升国力;通过教育、培训让科技人力资源的理念更加卓越。

(2)由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医学院出面成立研究委员会,研究如何在21世纪让美国经济更加繁荣。

(3)美国近期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创新的几项重要政策: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创新活动的领导网络;培养创新人才;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创新的协调;加强在职培训的创新;加强

培养人才的合作意识。

这些政策的主要特点是:

(1)多元化的科技投资渠道。形式有联邦和州政府拨款或资助、公司出资、基金会赞助、贷款、风险投资等。联邦政府的科技投资占美国整体投资的近半,其他的是地方政府、私人基金会和公司。

(2)政府向企业投入大量科研经费。美国联邦研发经费投入上很重要的部分是国防。二战后美国政府开始向企业提交大量研究开发合同。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政府所有科研经费中约1/3以商业合同的形式给了企业。互联网就是美国国防部为解决战争期间的有效通信问题而提出的军事合同。再如GPS全球定位系统和CDMA手机系统,也是起源于军事合同。

(3)采用特殊税收激励政策。1986年美国制定了“国内税收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研发活动的经费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话,则该公司或机构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该法还规定,研发经费可以是该公司或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的费用,也可以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个人从事研发活动同样可以享受20%的退税。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大学是教育机构,可以获得免税待遇。例如哈佛大学,每年从联邦政府各个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只有6亿美元,但是每年从社会、校友、企业募集的捐款多达60亿美元。对于独立的非营利研究机构,只要它从事的是“公益性研究活动”,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

1.美国的人才引进。美国非常注重引进和留住国外科技创新人才。其主要措施包括:以H-1B技术工作签证法案引才;以政府或民间基金吸引世界名校学生学者;以政府和诸多的公司、个人、慈善机构等设立的雄厚科研基金吸引人才;以总统科学奖等特殊奖励激励人才;重金聘用甚至高价收买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人才。此外,美国高度信任和重用外来科技人才,其许多科研项目和尖端技术领域的研究都是由外来人才主持完成的。

2.美国创新人才培养主要做法。

(1)设立各种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美国政府各部门非常注重有针对性地设立人才培养项目和计划,如海军设立的“青年研究员计划”,专门在一些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设立基金,培养最近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研究人员。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总统青年研究奖”,每年颁发200个名额,目的是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国家急需的科学和工程领域中来。

(2)重视继续教育,营造终身教育的氛围。美国高度重视人才的知识更新,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大批科技人才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很多大的企业也建立自己的继续教育机构,比如麦当劳就建立了自己的“汉堡包大学”,专门用于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提高

3.大学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大学是美国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也是很多科技创新的发源地。美国高中以下教育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公立大学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一般学费较低或不收学费。私立大学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费和私人捐助;但政府给重点大学资助大量科研经费。各个大学非常重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活动,着力建设“以学生为中心的研究型大学”。各大学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设立了本科

生研究计划,一些大学还设有多种本科生研究计划。美国大学特别是研究生的成功教育,吸引了大量外国留学生。许多留学生毕业后都留在美国。美国一些重要高科技发明和科研计划实施,如核技术发展、计算机应用、航天计划、生物和新材料等等,都是在移居美国的科学家参与或主导下实现的。这是美国科技创新的最大优势。

来源:《中国人事报》2008年1月16日

美国四招激励科技创新

美国是世界上科技创新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成功的原因有很多,给记者印象最深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政府调控有力:三个系统参与政策制定和工作管理

美国是小政府大社会。从表面上看,美国政府似乎不怎么管科技方面的事情,科技创新的工作似乎都是由企业和大学在做,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形成了一套与“三权分立”的政体相适应的科技管理机制。虽然联邦政府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全国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协调与规划,但是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系统都在不同程度地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和科技工作的管理。通过有效的调控,联邦政府就像一只无形的大手推动着美国的科技创新不断向前。

在这三个系统中,行政系统参与程度最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由联邦政府精心选择,并牵头组织重大科技项目。二战期间著名的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以及后来的“阿波罗”登月计划、“星球大战”计划、信息技术长期研究项目、“纳米技术国家计划”等都是联邦政府的杰作。联邦政府一直将企业不大喜欢做的基础研究作为美国科技投资的重点,

联邦研发投入多年来一直保持在相当高的水平,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这些钱主要投到联邦实验室,部分也投入到哈佛、耶鲁、宾夕法尼亚大学等美国著名的研究型大学,甚至一些跨国公司也能从联邦政府申请到科研资金。另外,联邦政府还通过高技术产品采购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应用高新技术。

立法系统则通过其对全国科学技术的立法权、大型科研项目的拨款权、政府各部门科研经费的审批权来保障科技的发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都有负责科技事务的委员会,有权单独委托有关科研部门组成“特别咨询小组”,对任何科研项目进行质询评估认证。为了激励科技创新,国会已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联邦技术创新法、技术扩散法、专利法等。

重视科技人才:保障措施实实在在

美国重视科技人才,不是说在嘴巴上,而是有实实在在的保障措施。据记者了解,美国的科研人员待遇普遍丰厚。以科技创新不断的常青藤大学为例。常青藤大学的教授都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这些人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社会上都享有很高的声望。他们中很多人年薪都在20万美元左右,个别教授甚至能拿到80万美元,比校长的收入还要高。这么高的收入足以让教授们过上非常体面舒适的生活,使他们可以安心教学和科研,而不必为生计发愁。

由于实行教授治校,这些大学的教授地位明显高于行政人员,有关教学和科研方面的事情都是由教授说了算,不存在“官本位”现象。大学还实行终身教授制度,让那些特别杰出的教授获得终身教职,校方没有特别的理由不能开除。这等于是让这些教授们端上了摔不破的铁饭碗。终身教授制度使得这些科技人才享有职业上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在科研上敢想敢做,而不必顾及校方的反对意见,这显然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发展。

当然,能在常青藤大学谋得终身教授职位的都是出类拔萃的人物。校方在聘用教授时采用的是世界眼光,在全世界范围内招募英才。有报道说,著名大学之间“互挖墙脚”非常厉害。经常是某个著名教授在哈佛没呆几天,就被耶鲁以更高的待遇挖走了,没几天又被普林斯顿大学挖走。教授们乐得看到这种场面,因为他们可以待价而沽。

大力奖励精英:让获奖者获得相应荣誉

美国各界还大力奖励科技领域的精英,以此来鼓励科技界自主创新。在美国,人们比较关注的奖励主要是院士头衔和国家奖章。美国国家科学院目前共有院士近2400名。对美国科学家和工程师来说,当选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是最高荣誉。

除院士头衔外,最有吸引力的当属美国政府颁发的美国国家科学奖章和美国国家技术奖章。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是美国的最高科学奖,号称“美国的诺贝尔奖”,由美国国会于1959年设立,1962年首次颁奖。该奖由美国总统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亲自颁发,每年一次,获奖者每次不超过20名,主要授予在各个科学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美国科学家。截至2005年3月14日,全美已有417名科学家荣获此项殊荣。该奖秉承宁缺毋滥的原则,1962年到2002年间一共有6年出现空缺。

美国国家技术奖章则是美国的最高技术奖,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设立,1985年首次颁奖。该奖由美国总统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亲自颁发,每年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5名,主要授予那些在技术创新领域做出突破性贡献的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机构。截至2005年10月22日,已有135位美国公民和12家美国公司获得这一荣誉。摩托罗拉、宝洁、IBM等美国公司以及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等都榜上有名。

上述两项大奖都没有一分钱的奖金。获奖者除了得到一块铜制奖牌外,唯一的“实惠”

就是能在白宫与美国总统握手照相,但获奖者都会获得极高荣誉。有了这样的荣誉,将有助于他们申请科研经费。

对失败者宽容:催生更多的成功者

创新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意味着有大量科技领域的“失败者”。对那些认真研究但长期没有结果的“失败者”,美国并未弃如敝屣,而是非常宽容。以癌症研究为例,每年联邦政府在这方面的经费支出可谓不计其数,但实际上进展非常缓慢。联邦政府并未因此而大发雷霆甚至取消拨款,反而是一如既往地支持研究人员的工作。只要科研人员在癌症研究领域提出任何一个有价值的新想法,政府会立刻关注,给予他们大力的经费支持。联邦政府这样做,为的就是“满足科学家们的好奇心”,以催生更多的创新型的成功者。

科研部门的这种宽容文化可谓无处不在。在这样宽松的环境下,科学家们潜心学术,可谓毫无后顾之忧。

科技创新化解金融危机——由美国带来的启示

从历史上来看,自英国工业革命到美国次贷危机,世界上已发生了大约25次全球性的经济、金融危机。伴随着每一次危机的跌宕起伏,许多国家的发展也浮浮沉沉。尽管这些危机约有一半是发源于美国,但多年来美国的经济地位却一直不可动摇,自19世纪末以来就牢牢占据着世界第一的宝座。是什么力量帮助美国从历次危机的泥沼中摆脱出来,获得经济的快速增长?科技创新无疑是动力之一。

按照美国国民经济局的划分方法,从1857年到2001年美国共经历了31次经济周期。在这些经济周期的波动过程中,美国曾出台过大量的科技政策。尽管从目前来讲,还难以

具体评估某项科技政策的出台对化解某次金融危机起到了多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科技政策有力地支持了美国的科技创新,推动了技术变革和升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二战之前

1787年,托马斯·杰弗逊在美国宪法中写道:“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的作品和发现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的权利,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这是美国最早的科技政策。此后,美国政府开始逐步加强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例如1790年制定了保护专利的第一部法律;1836年成立了专利局;1862年通过了《土地赠与法案》,以支持教育和研究事业;1863年认识到基础研究的重要性,立法成立美国国家科学院;1901年成立国家标准局;1915年美国国会成立国家航空顾问委员会,以促进航空技术的发展等等。

这些科技政策的重点是保护专利,发展农业技术,建设基础设施,加强教育和制定标准。这些政策的实施,使美国取得了丰硕的科技成果,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自20世纪初,美国便开始重视利用科技创新解决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

二战至20世纪60年代末

二战期间,出于战争的考虑,美国政府在1942年开始实施“曼哈顿工程”。1945年,美国科学研究与发展办公室提交《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强调基础研究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1950年,美国建立国家科学会,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的发展。1958年,美国通过了《航空航天法》,成立了航空航天局;通过了《国家国防教育法》,以夯实未来科学研究的人才基础;制定了一个基础研究和研究生教育的国家计划。这一时期,美国建立了一大批国家实验室,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研发、生产体系,产生了一系列科技成果,从而为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的“时代”奠定了基础。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末

在这一阶段初期,美国的科技面临着不利的形势,正如1979年美国科学院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所说:“美国科技的现状虽然是出色的,但是在世界上已不再有鹤立鸡群的形象了。”为此,美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新的科技政策。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针对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环境保护运动和能源危机,1977年成立了能源部,资助与能源有关的研发活动;1980年制定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1年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收法》;1986年发布了《联邦技术转让法》;1992年推出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年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发布了《科学与国家利益》报告等等。这些科技政策刺激了美国的技术进步,为20世纪90年代“新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利用科技创新应对危机的启示

多年以来,美国的霸权地位主要由3种力量来支撑:一是军事力量,二是美元货币体系,三是科技创新。在当前情况下,军事力量和美元货币体系两大法宝已饱受诟病,美国只有再次依靠科技创新来扭转目前不利的局面。在运用科技创新与国际金融危机搏斗方面,美国已是身经百战,可为我们提供如下一些启示:

1.始终把科技创新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

从历史上来看,美国并非是每次等到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才意识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而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将科技看作保持美国经济繁荣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科技发展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从科技政策的推出到科技革命的实现,其间存在一个时滞;从科技革命到产业革命,其间又有一个时滞。如果在危机爆发后才制定科技创新的对策,无

疑已经处于下风,难以抢占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先机,也就无法保持住领先地位。

从美国科技政策的变迁中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环境的变化,美国不断对科技政策进行调整,不断推出符合发展需求的新政策措施,从而形成持续的经济增长动力。

2.增加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

从1953年至2002年,美国的研发强度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1953年—1964年),研发强度大幅度增长,从1953年占财政支出的1.36%上升到1964年的2.87%;第二阶段(1964年—1978年),研发强度逐渐回落,原因是政府因经济危机大量削减了研发投入;第三阶段(1978年—1985年),研发强度有所恢复,主要是由于日本的科技和经济起飞对美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第四阶段(1985年—2002年),研发强度出现回落震荡现象,一直在2.75%到2.4%之间波动。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美国一直不敢放松在科技研发上的投入。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没有因此而大幅度减少研发投入。国会公布的《2009年美国恢复和再投资法案》的草案中,包含增加133亿美元的科技投入,其中研究和开发99亿美元,研究和开发设施设备34亿美元。这笔支出将主要流向美国竞争力计划所重点支持的3个机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和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和国立健康研究院。这3个机构增加的经费将主要用于研究和开发,兑现奥巴马在总统竞选中承诺实施的美国竞争力计划,在7—10年内使这3个机构的物质科学和工程经费达到翻番的目标。另外,尽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美国许多大公司裁员,但它们并没有降低研发开支。据美国《华尔街日报》公布的一项报告显示,在除汽车和医药企业外的美国28家大企业中,虽然2008年第四季度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了7.7%,但研发费用只微幅下降了0.7%。其中,微软、IBM、波音、杜邦、卡特彼勒等许多大型企业的研发开支还出现了明显的增

长。

3.准确把握技术革命的前进方向。

从历史上来看,美国大多数时候都能够准确地把握技术革命的方向,但也存在一些失误。例如,在二战至20世纪60年代末的时期内,美国曾大规模地增加对军事工业联合体的投入。由于与苏联的军备竞赛主要集中在航天领域,导致美国民用工业大幅度削减,为后来的经济发展埋下了祸根。庆幸的是,冷战后,克林顿政府减缓了国防经费的增长速度,放弃了“星球大战”计划,转而兴建“信息高速公路”,重新把握住了技术革命的前进方向。

但进入21世纪后,美国并没有认识到在20世纪最后10年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给经济带来一片繁荣的同时,对经济的拉动力也已基本释放完毕。当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开始破灭时,信息技术革命业已失去了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地位。此时,美国并没有去寻找下一个技术革命的突破口,而是通过美联储连续27次降息来刺激房地产业,暂时扭转了经济的衰退,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准确地把握技术革命的方向,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问题上,美国总统奥巴马特别把新能源作为带动美国经济复苏的“发动机”。根据奥巴马公布的能源政策,美国将逐步实现能源供给的战略转型,计划在未来10年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研究;促使政府和私营部门投资于混合动力汽车、电动车等新能源技术。此外,美国还将发展智能电网产业,全面推进分布式能源管理。

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及其借鉴

摘要:企业创新是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在立法支持、财政与税收支持以及创新服务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梳理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分析提炼其主要特征,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关键词:美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业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在技术和创新能力上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企业创新现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我国企业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发展。只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才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的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尤其在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上凸显了一定优势。美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财政税收政策,以及协调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等手段,大力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进步,使之成为实现国家创新计划的主要力量。本文试图梳理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分析提炼其主要特征,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一、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

(一)立法支持政策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立法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自我创新能力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以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创新力度、推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以《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为核

心,美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史蒂文森一怀特勒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联邦技术转移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建立了一个涉及多方面、多角度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将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确立为中小企业的两大功能,就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二)财税支持政策

1.财政专项补贴政策。美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评审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用于援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如设立的“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就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开发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同时,联邦政府于1983年和1994年分别设立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项目(SBT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STTR)等,以财政补贴设立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项目,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施以财政支持。

2.财政低息贷款政策。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即使能够申请到商业贷款,也要承担较高利息成本,因此,美国政府以财政支出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以解决创新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C),就是通过联邦政府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然后由小企业投资公司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为美国几十万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包括目前已经发展成大型企业的苹果电脑、联邦快递及英特尔、微软等都曾得到过相应的资金援助。

3.财政担保政策。即针对中小企业信用基础薄弱的特点,以政府出资的方式组建信用担

保或保险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为完备,以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信用担保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和社区的区域性信用担保为辅助,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刺激商业银行放贷。此外,小企业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出口风险担保等多种担保。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美国政府允许向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的担保权,以提高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

4.税收扶持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施以税收优惠,是美国政府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美国税法把各类科研机构都定为“非赢利机构”,免除其纳税义务。1986年美国制定的“国内税收法”规定凡是出现研发经费较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商业性公司和机构,都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另外,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一大战略决策,规定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交所得税,并将风险投资的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目前的20%。

(三)创新服务支持政策

1.建立创新服务机构。社会创新服务体系由多层次的创新服务机构组成,美国在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创新服务机构。如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就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政府综合性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民间机构四个层次构成的,通过政府设立和实施科技计划来推动技术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并为其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2.信息咨询中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在于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及时获取,美国政府在信息咨询方面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联邦政府建立了小企业信息

中心,定期公布市场的发展动态,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咨询等信息。

3.技术服务中介支持。为改变中小企业发展忽视创新和研发、一味追求短期效应的惯性,美国政府为其提供一系列技术服务支持,推动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成果化。联邦政府根据《美国联邦技术创新法》,在商务部设置“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并在国家各个实验室设立了“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建立产业技术中心,向产业界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服务。同时,美国政府建立了“孵化器”(又称技术创新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由政府及中介机构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和持有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提供场所、解决资金并辅以全方位的服务,以推动科技成果向商品的转化。

二、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特点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政策是复杂而且全面的,而且仍然处在调整状态中。总的来看,这些政策表现了美国在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上的几个显著特点:

(一)以完善法律支持体系为前提基础

为了将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框架之内,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美国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和计划,实施了一系列完善相关立法的举措,来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这已经成为推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美国的科技立法非常完备,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针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确立了一部基本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作为核心,并以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和实现成果转化的法律为支撑,为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保障。如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鼓励竞争的健康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严格执行,保障了中小

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基本权益;其它涉及的范围还包括专利、技术转移及商标等。同时,美国中小企业创新法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正相反,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充实的动态过程,根据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实践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改善旧有的法律法规,并添加充实新的立法规范。

美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支持,还为政府成功开展实施具体创新项目计划的提供了法律依据。迄今为止,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实施的一个收效最为显著的创新计划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计划(SBIR),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自身技术潜力实现其创新市场化,推进了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的形成。该计划就是根据《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于1983年开始实施的。此外,美国国会依据1992年施行的《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于1994年推动实施了一个实验性的小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STTR),以此促进中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的合作及创新技术向小企业的转移,从而实现公私部门的合作发展。应该说,在中小企业创新法案的体系框架内,美国政府的创新计划和项目才得以顺利实施。

(二)以改善创新融资体系为关键手段

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就是融资困难,这是由其自身信用状况和在融资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尤其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由于经营风险大、可担保财产有限,更是难以获得相关的资金支持,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因此,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其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改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这也是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

美国政府通过财政专项补贴和财政低息贷款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成为推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强大动力,但由于政府补贴对象的选择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直接财政补贴的长期效应并不理想,因此,目前美国政府在创新政策制定中更加重视对中小企

业间接的资金支持,使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能够按照市场竞争规律得到满足。例如,以财政担保政策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架设了良好的融资桥梁,尤其是政府担保权流通性的实现,进一步提高了放款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降低了其经营风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商业银行的放贷行为。但是,同样作为企业的银行,经营目标是保证安全性和盈利性,他必然会在对借款企业项目的详细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对那些缺乏市场潜力的项目也不会仅凭政府担保就贸然放款。

另外,美国政府在推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中,更注重风险投资机制的运用,除了直接财政参与风险投资以外,更主要的是借助扶持和保障措施,正确引导私人投资进入风险投资业,充分动员社会闲置资金的力量。例如,实施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的上市要求要求,以使风险投资公司能较早地从证券市场等筹集风险资本;通过政府高技术政府采购政策、对风险企业的有限反垄断豁免等减轻风险企业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从80年代以来美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发展非常迅速,而且正是由于美国风险投资业的蓬勃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才能在发展初期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并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美国科技创新的生力军。

(三)以建立创新服务体系为有力支撑

重视创新服务体系的服务职能是美国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政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基础和充足的资金支持,更需要在信息获取、技术转移以及成果实现等方面得到全面的服务。在美国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政策中,创新服务体系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体系,体现了全社会在政府意志主导下,相互协调促进的组织机制,推动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明确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主要在于协调各创新组织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相互作用的合作网络,促进知识和资源的集成、转移及分享。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需要由多

方参与者共同完成,大学是基础研究的主体,国家和私人科研机构是进一步研究开发的主体,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主体,其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信息咨询、资金融通、法律咨询等)则是加速推广创新技术的主体,各个主体在创新服务体系中建立起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创新机制,通过减少中小企业研发成本的投入,润滑科技创新的进程,使原来互不联系的公共、私人和学术界三方面逐步适应共同发展,形成产学研三结合的科技创新开发联盟。

三、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措施,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包括规划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两个计划类项目、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和中小企业孵化器三个基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基金以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这些政策措施从提出到付诸实施,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和引导政策仍显不足

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存在的客观差距,我国企业的科技发展基本采取“追赶型”策略,即科技的主流侧重于对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学习、模仿和引进,长期被动地适应世界制造产业加工环节的快速转移需求,而没有能力占据世界产业和科技创新的战略前沿。这种客观事实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最大阻力。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仍显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正确的评价体系和监管的政策依据,对不同的创新课题和项目不能灵活采用相应的资源投入方法,对创新性投资引导不到位,导致中小企业不能准确把握科研创新的方向,出现重复投资、资源浪费以及创新滞后的负面影响。

(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参与主体定位不明晰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需要各方参与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才能顺利推进。但目前来看,我国的科技发展参与主体定位不明晰,甚至出现缺位。首先,本应作为政策制定、科技项目规划、促进引导、预算拨款、组织支持以及实施监督的公共服务主体的中央及地方政府,仅仅局限于财政的预算拨款功能;其次,本应承担科技研究和开发职能的科研院所,由于其机制机构、领导人任命的陈旧机制,不具备市场主体的条件,不能以独立法人的资格参与创新体系;而中小企业自身本应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主体,却由于体制和规模所导致的所有制歧视和融资弱势而普遍面临信息缺乏、人才缺乏和资金缺乏的窘境,无法调动联合各方科研资源,难以承载科技创新的重任。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各服务机构的协调政策处于缺位状态

各类服务机构的协调运作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润滑剂,能够为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地域分割和行政分割局面,造成了科技资源配置不均衡,普遍存在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科技设备等资源的部门化和单位化,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效率不高,缺乏相关的政策约束,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科技成本过高、资源低层次消耗严重,财政拨款虽然不断增加,但收效甚微。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有待提高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计划和安排都由国家统一进行,科研成果的应用完全由国家计划指令决定。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以后,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替代了计划机制,形成科研成果从研发到转化、产出的价值链布局。然而,传统的成果转化机制并没有完全转变为市场化运作,加之在促进成果转化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政策安排,造成大量的科研

成果问世后长期处于“搁置”和“自流”状态,导致巨大的资源浪费。

(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融资的政策支持有待改善

尽管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政策不断出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但在融资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经营风险较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比较严重的融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首先,中小企业尚未建立信用评级体系,缺乏足够的信用资源,信用观念淡薄,造成金融机构放贷意愿不强;其次,融资渠道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对中小企业的进入条件过高,基本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第三,金融机构的服务品种单一,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灵活多样的资金需求,并未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高风险、高潜能的特点设计产品,形成金融服务的供求失调状态。

2007年12月,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明确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多方面政策,为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政策环境。《政策》内容涉及税收激励、政府采购激励、投融资激励、创新人才激励、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的建立等多角度的政策安排,就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以及健全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力图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来进一步实现中小企业的跨越性发展、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四、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启示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美国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其政

策支持体系形成的丰富经验是各国推行创新型战略的有益借鉴。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中所面临的政策环境,我们可以从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政策中得到启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

(一)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法律支持体系,加大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力度

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是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并获得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和保障。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支持体系,使创新计划的实施和创新活动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程度地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一方面要求政府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立一部促进和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明确民营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认真清理歧视性政策法规和制度;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整合、规范,建立完善的法律支撑体系,如出台技术创新法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反垄断法以促进公平竞争、制定技术转移法以推进技术成果转化等。同时,根据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政策制定者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使之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二)改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机制,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

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难题,政府应从直接财政资金补贴和间接财政政策扶持两个方面入手,尤其应更重视市场机制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作用的发挥,通过财政政策的扶持效应,推动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的提高。具体来说,解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难题,可以考虑的政策支持有: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强调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投入给予支持和奖励,以提高其创新意识和主动性。

2.提高政府采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度,以此激励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并减少企业技术创新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3.进一步调整对中小企业创新行为的税收政策,针对技术改造和研究创造应给予优厚的财税政策支持,推行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和研发成本的税收抵扣。

4.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财政担保作用,分担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有效引导银行参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促进银企合作;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5.加强改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创新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

6.加快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投资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促进风险投资机制积极作用的发挥。

7.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创业板的建立,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从而拓宽融资渠道。

(三)健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体系,协调各方参与主体的互动机制

借鉴美国建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支持体系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在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逐步建立起一个系统有效的创新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营造有利的环境。

1.大力推进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和网络化服务,从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入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产业技术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及时全面的经济信息与技术信息。

2.建立咨询服务公司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指导、咨询和帮助,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3.提高科研院所在企业创新中的参与度,在政策协调机制下建立大学-政府-企业的三重互动关系,同时鼓励中国国内研发实体充分利用国际基础设施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提高创新效率,完善产学研科技创新联盟体系。

此外,应该着重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同步进行,以保证政策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而且,需要政府健全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客观的信息反馈,为进一步的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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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经验发展我国创新体系

2007年12月,商务部组团访问美国西部城市西雅图、旧金山时,走访了微软、惠普、苹果、谷歌、亿贝、亚马逊、英特尔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考察了其激励创新、服务创新、创新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做法,很有参考价值。

第一,美国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科技创新。

美国许多企业和大学能够名扬世界,有很强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同时,美国国家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也是以企业和高校为主体加以推进的。

美国高科技企业的竞争力来自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创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始终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坚持客户至上,满足客户需要,不断推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理念。他们重视市场调研,认真对待客户意见,把创新的重点放在改进、完善、更新、升级现有产品、服务和客户体验上,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当前和近几年内需要。同时,为赢得长远竞争优势,还重视对产品、服务和客户体验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创新。

美国高科技企业用于创新的投入巨大。美国企业为获取高额回报,持续为创新投入巨资。微软公司2007财年研发投入高达75亿美元。硅谷老牌高科技企业惠普公司每年研发投入也达35亿美元,约占公司年收益的4%,其中90%用于适时更新当前(主要是3年内)仍有市场的产品,10%用于研发长远产品。

美国高科技企业拥有众多创新的专利。惠普公司有专利2.5万多件,目前每年申请2000

多件。英特尔公司有专利2万多件,目前每年申请1000至2000件。苹果公司在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00位,但其在创新方面的排名居全球第一。1998年成立的谷歌公司有数千件专利,目前每年申请近千件,其中,在美国申请800件,其余的均在其他国家申请。亚马逊公司网站上使用的软件,全部都是公司自己的团队设计的。

美国高科技企业重视与大学合作创新。企业除了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研发外,还与美国大学建立伙伴关系,借大学的科研力量进行研发、培养人才。伴随着企业全球化经营,美资企业也重视与世界各国知名大学的合作。谷歌公司与很多美国大学合作,大学为公司提供人才,公司为大学提供经费。美国大学也高度重视与业界的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和广大师生创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设有知识产权和产业研究联盟办公室,专司与业界合作。斯坦福大学在培养人才方面,非常注重创新和创业精神培养,学校领导和科研人员中不少人同时也是企业家。大学注重与业界合作,鼓励师生创业,不但增加了学校的科研经费,也有助于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高校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创新成果。美国高等学校重视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技术成果的转化,为美国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了使高校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专利产品,许多高校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让办公室,如斯坦福大学设有30人的技术许可办公室,自1970年创立以来,通过专利技术转让已累计创收10亿多美元。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设有9人的知识产权和产业技术联盟办公室,办公室由技术许可办公室和产业联盟办公室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评估新技术的商业潜力,决定某项发明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推销专利许可,谈判许可协议,接收专利提成费和其他收入在发明人、其所在部门与大学之间发放,负责与业界谈判研究合同,订立赞助研究或合作研究协议。

第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是创新的保障。

美国高科技企业和大学均设有专门机构负责专利有关事项,企业一般由法律部门负责,也有一些企业由法律部门和技术部门协同负责。斯坦福大学设有技术许可办公室,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设有知识产权和产业研究联盟办公室。

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企业和大学科研人员取得一项发明后,一般交由专门负责专利的机构去申请专利。这些机构一般由具有技术、法律和市场经营知识的三方面人员组成,且有一套严格的受理程序,包括创新成果的登记、检索、评估和申请专利等。如惠普公司的专利管理中心,由法律、技术、市场等人才组成,其中1/3负责申请专利、1/3负责查询、1/3负责维护、转让、保护公司的专利。他们接到发明人提交的“发明披露表”后,首先记录在案;第二步,通过检索查询专利库,查看该发明是否为重复他人的劳动;第三步,评估该发明有无潜在的商业价值及能够获得许可的概率;第四步,研究决定是否为该发明申请专利。由于在美国申请一项专利通常需2至4年,花费2至5万美元,一般只有能够证明具有潜在商业价值、能被成功许可的发明,专利负责机构才会提出专利申请。

在专利的维护方面,专利权人每年必须向专利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专利管理费用,以确保该项专利持续有效。同时,拥有方还需花费必要的财力、人力,防范自身拥有的专利未经许可被他人冒用。企业的专利负责机构还有责任为企业寻找、购买必须的专利。

在《拜杜法案》与专利的转让上,企业和大学负责专利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寻找专利的被许可方,向感兴趣的企业推销,并通过谈判达成许可条件,向其有偿转让自身拥有的专利,或进行专利有偿使用授权,以收回成本、获取利益。根据美国有名的《拜杜法案》,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所有权归大学;企业和其他机构资助下的发明,通常也归大学拥有;严格区分企业资助的研究经费与企业须缴纳的专利许可费,前者不能用于抵作后者。2006至2007年度,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从494项技术上获得5040万美元的许可毛收入,每项技术的许可费从300万至3350万美元不等,从10家被许可方获得股权。

在专利的收益分配方面,为充分调动发明人、专利负责机构和有关各方积极性,企业对发明人均制定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给予高额的奖励或等值股份。斯坦福大学规定,在校师生发明的专利一经授权,允许其获取1/3专利收益或享有等值股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规定,在校师生发明的专利一经授权,专利收益发放比例一般为:35%归发明人,15%归发明人所在部门,8%归加州大学,42%归伯克利分校。由于最好的被授权对象是掌握发明专长的企业,这些专长一般掌握在发明人手中,因此,许多从大学走出去的创业者通过将大学的发明进行商业化,从而实现了个人、大学和社会的三赢局面。

在知识产权的宣传方面,美国是高度发达的知识社会,尽管如此,美国社会仍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在企业和大学对外接待机构入口处,一般均设有宣传、介绍知识产权的小册子,供来访者免费索取,内容包括什么是专利、专利权时效、获得专利的成本、谁是发明人、软件保护与许可等常识。这些举措对访客和本单位人员都是重要提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几点启示。

首先,我们要加快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卓著,初步建立了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用20多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200多年走过的道路。但我们不可满足,我们还有很多方面仍不如他人,要继续深化对外开放,学习、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在政府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大学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做出表率。

第二,进一步加强中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合作。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基础是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大学。因此,既要继续重视在政府层面开展对美合作与斗争,更要着力推进

中美高科技企业和大学的合作,以夯实双方合作基础。包括如何更有效地在企业和大学层面鼓励创造、运用、管理发明,如何更有效地实现产学合作,如何高效、快捷地把知识产权商业化,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如何充分利用国外研发机构和大学资源等,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第三,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严厉打击和制裁侵权行为同时,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政府、企业、学校都应为此做出努力,这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知识产权报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副部长 廖晓淇)

1970年后美国科技创新主要源自政府推动

摘要:美刊《社会经济评论》第7卷第3期(2009年)发表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弗雷德·布洛克和美国南方麦塞底斯特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修·凯勒题为《创新源于哪里?1970—2006年间美国经济的变化》的文章。该文根据从1971年至2006年间美国关于获奖创新的数据资料,通过分析发现美国经济中出现了三个重大变化。首先,在获奖的创新过程中,公司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其次,原为创新龙头老大的那些大企业的作用在逐渐缩小。第三就是在创新过程中,公共机构/政府机构和公共资金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变化让我们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美国政府行为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在解决合作失灵和提供关键资金方面至关重要。文章内容如下。

一、前言

上个世纪70年代,大西洋两岸关于发达国家中出现的经济发展不连续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大多数学者认为为了维持经济持续增长,后工业发展趋势需要进行重大的制度重

组。康德拉杰耶夫经济长波的理论学家们和“规制理论”派的支持者们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这种讨论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80年代,表现为公众对皮埃尔和萨贝尔(PioreandSabel)所著的《第二产业分岔》(SecondIndustrialDivide)的浓厚兴趣。

然而,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这种关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不连续性和结构转型的争论已经悄然淡去。随着“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占据政治舞台,自由市场国家的分析家们已将重心转移到对不同资本主义的优势和劣势的研究上。因此,爆发于2008年至2009年的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足以让大多数学者震惊。

本文试图回顾这些关于美国经济结构转型的争论。它的核心论点是从1980年至2006年,在自由市场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同一时期,学者丹尼尔·贝尔(DanielBell)和其他人在70年代所确认的后工业趋势也很盛行。很明确的一点就是,科学成就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显著增加,这也引起了企业组织的重大变化以及政府与企业互动方式的变化。

二、文献综述

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一书中对后工业概念进行了最为系统、详尽的探讨。在他的分析中,贝尔认为企业和政府为了扩大并不断更新产品和服务而对科技的系统利用驱动了后工业变化。对于贝尔来说,20世纪50、60年代电脑产业和其技术人员的出现是这一较大变化过程的典型证明。他还预测,企业会越来越多地依赖科学家、工程师和技师,这种情况将迫使企业组织和政府角色进行更大的调整变化。

贝尔还预测,科学家和工程师会在整个工业领域中改变产品和流程,就像19世纪时工业技术对经济各部门的影响一样。工艺知识和传统生产技术会让步于复杂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方式,强调效率和创造丰富的新产品和服务。这种科学与创新的新型融合以及可能

出现的系统的、有组织的技术增长是后工业社会的基石之一。贝尔预言,由于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新知识分子”越来越重要,因而企业会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说上个世纪是企业家、商人和工业管理人员占主导地位,那么,现在的“新人”就应该是科学家、数学家、经济学家和掌握新知识技术的工程师。该论点不仅显示了技术专家在高层管理领域越来越重要,还提出了企业组织中的结构变化。尽管贝尔没有明确解释这个问题,但是他的观点与伯恩斯和斯多克(BurnsandStalker)以及贝尼斯和斯莱特(BennisandSlater)的观点不谋而合。后者认为,技术专家在企业中越来越显著的地位会推动企业组织由原来的专制化、等级分明化走向注重多学科团队合作化、等级不分明化。

贝尔甚至更大胆地提出,后工业变化也会改变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对科技研究的鼎力支持加强了它在经济领域的地位,另一方面,贝尔认为,企业要想充分利用新技术的潜能,就必须抛开其狭隘的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因此,他预言企业和政府之间会寻求新的权力平衡:

目前,对于我来说似乎很明确,美国正从以私企市场体制为基础走向由政府制定重大的经济决策阶段。政府以“目标”、“重点”的形式来界定重要的经济决策。

尽管贝尔的理论框架现在不被学术界所借鉴,而几组研究却再度提出了与他同样的观点。在过去20年里越来越多的学术工作把重点放在研究“国家创新体制”上,以便跟踪调查各个国家如何完成这项复杂的任务:将科研应用于产品和工艺创新中。由于各国都想在世界经济中取得优势,因此,创新能力的至关重要性就是该文献的立足点。

19世纪末成功的美国企业渴望更高层面的纵向一体化,那就是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控制生产流程的多个环节。一些公司达到了高水平的自给自足,他们经常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

来资助公司内部进行的技术研究以谋求发展。然而,随着上个世纪后半期经济的迅猛发展,纵向一体化已不再是企业的主导模式。

许多企业已将生产流程的关键环节转给了供应商公司。耐克公司和底特律汽车公司就是这种趋势的例证。耐克已将其运动鞋的生产外包出去,底特律汽车业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外包商来生产汽车的主要部件。而这种模式也延伸至研究和发展方式。很多企业已越来越不依赖于自己公司实验室的科技研究,而是注重与其他公司、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复杂合作网络关系。

许多研究资料还未证实公司间相互协作是否会比纵向一体化流动性更大。源于现存公司、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新公司会不断出现。而且,像微软利用为IBM个人电脑制作操作系统的机会,从而获取对电脑操作系统的战略性控制一样,有些新公司也会利用其最初作为外包商的角色而奠定其在一些重要技术领域的地位。同样,如果大公司不保持其创新的先锋地位,那么它们也会面临急转直下的风险。这就为我们提出了第一个研究问题:作为新技术革新的开发者,大公司在过去40年里是势头有所减弱呢,还是依然保持着其技术革新的主导地位呢?

公司间相互协作的上升趋势在电脑业和生物技术领域尤为突出。在这两个领域中,大小公司都积极参与到复杂的合作关系中。而且大家都广泛认同只有公司间的合作才能有创新。至于公司间相互合作的模式是整个经济领域的特征,还是仅局限于技术动力部门,目前的研究对此还没有定论。那么我们研究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在创新过程中,公司间合作是否会是整个经济领域的总趋势?

最后,研究资料表明为了促进创新,出现了政府、大学和公司三者通力合作的局面。该项研究扩展了贝尔的分析,指出以大学为基础的科研如何与工业实践紧密相连,还指出

政府机构在管理和促进技术发展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核心作用。例如,在由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和能源部组织的人类基因工程,和由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组织的战略估算方案等项目中,政府官员在确定目标和提供资金,促进大学和公司研究人员合作方面功不可没。

这些有针对性的、鼓励创新的政府计划已和一种权力高度下放的体系相结合。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新的激励措施鼓励大学和政府实验室享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为自己的研究发现寻求商业用途,其所需资金由像小型企业创新研究(SBIR)一样的筹资方案来解决。政府机构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将研发预算的一小部分预留出来,来资助小型企业推荐的研究项目。很多小型企业都是大学和联邦政府实验室的衍生公司。另外还有鼓励大学和联邦政府实验室与企业内部研究人员建立合资企业的方案。这就为我们提出了第三个研究问题:在资助和促进创新行为方面,政府的作用有显著提高吗?

要想研究上述三个问题,必须要明确衡量创新活动的标准。然而,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衡量创新活动是个长期的问题。仅仅靠计算其人力、财力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有些研究将专利统计作为衡量标准是不可信赖的,因为各项专利的质量和审批标准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利用获奖创新的数据资料来阐述在过去40年里,美国经济出现的结构变化。我们的目标是证明后工业理论所预测的发展不连续性的确出现了,然而,却没有出现贝尔和其他学者所预测的政治变化。

三、资料介绍

40多年来,《研发》杂志每年都会认定100项已被应用于实际商业生产的创新成果。这些奖项就像电影界的奥斯卡奖项一样,会给研发团体和个人带来极高的声誉。公司提名

自己的候选创新项目,然后由一个每年都在变化的、由来自企业、政府和大学的代表以及杂志的编辑们所组成的评审团来确定最后的获奖名单。那些已经在头一年投入市场应用的创新成果一般会获奖。参评的创新成果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价格的证明。100项不同的创新成果能够让评审团认识到创新产品的多样性,而不会仅仅聚焦于创新动力部门,如电子和生物技术领域。

我们从过去40年里每十年中随意抽取三年,对其获奖创新进行编码归类,以确定孕育这些获奖创新的公司类型(详细资料见附录表一)。自1971年以来,每年大约有5至13项获奖创新成果属于与美国无合作关系的外国企业。将这些创新成果除外,我们重点来分析每年约90项美国公司的获奖创新成果。

尽管这些获奖成果涉及工业领域的很多方面,但是评选过程还是存在偏见。这些奖项评选向产品创新倾斜,而忽视了过程创新,即那些旨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效率的创新。有些过程创新被认可了,例如,一种新型机床或一个针对库存管理的更高端电脑程序,但是很多创新成果却因为涉及新设备与新组织实践的复杂结合而不被考虑。许多尖端武器的研发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不对外销售,所以许多军事创新也被排除在外。由于大量的联邦政府研发资金是资助军事系统的,所以许多由政府出资的创新都不在参评之列。

而且,这些奖项评选只认可冰山一角,即创新过程的最后几步。而前期的积累工作却都被忽略了。详细的个案研究表明许多重要创新成果开始都源于大学实验室所进行的一次次科学突破,所以这种评奖方式其实低估了大学里进行的科学研究。

然而,有两个明显的偏见对我们分析结果很重要。首先,《研发》确认的100个奖项很少承认新药品。虽然医疗设备曾多次获奖,但却似乎有意回避各种药品。我们推测,《研发》很谨慎,怕有些药品以后会被发现有不良副作用,而不想承担做不良宣传的后果或法

律责任。

第二个偏见(排斥)很惊人。过去20多年来,大的电脑公司的产品,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很少获过奖。苹果没有因其iPod获奖;微软自创建以来只获得过一次奖项;因特尔、太阳微系统和思科也都只获得过一次奖。

从公司方面讲,资料反映获奖创新有七种明显的来源。那就是

私营:

(1)财富500强企业独立运营。

(2)其他独立运营企业,包括中小型企业。

(3)两个或多个私营企业合作,没有有名的政府部门(publicsector)或非盈利性合作伙伴。企业联盟(Industrialconsortia)也属于这一类。

国有或混合型:

(4)由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在联邦政府的研究基金支持下新成立的公司(成立不到十年)。

(5)政府实验室:自主研究或与人合作。大多数政府实验室的创新成果来自能源部管辖的联邦实验室。但有些也来自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国防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实验室。如果大学与上述机构合作,那么创新成果就属于这些机构,而不属于大学。

(6)大学:自主研究或与联邦政府外的其他单位合作。

(7)其他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性机构:自主研究或与私营公司合作。

四、资料分析

《研发》的创新成果奖数据资料为我们研究上面所提出的三个问题给出了有力的答案。我们从第二个问题开始:合作是否是总趋势。研究合作公司的分析家认为越来越多的创新成果来源于两个或多个公司间的合作。不同公司间不同知识的结合在创新过程中至关重要。不同方式相结合而产生的灵感火花能促进发现有效的新方法。我们有资料证明这一观点。表一表明公司间合作使得国内获奖创新数量剧增。在上个世纪70年代,自主研发的私营企业获奖创新成果平均数量是67项,而在最近十年间,它的平均数量跌至27项。

鉴于政府机构常常雇用私营合作伙伴来推销其创新产品,我们将他们归为合作公司类型,所以这种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府机构的创新获奖越来越多了。然而,尽管私营企业的获奖创新数量在下降,它们与其他企业的正式合作却加强了,合作次数从上个世纪70年代的7.8%增至近十年来的17.5%。

一个同样惊人的发现解决了我们提出的第一个研究问题:大公司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表二显示了财富500强企业中,大企业中单个企业和合作企业的获奖数量在急剧下降。在上个世纪70年代,这些公司是最大的获奖者,但是在最近十年中,来自500强的独立获奖企业屈指可数。即使与其他公司合作,平均每年也只能获得10项奖励。

毋庸置疑,对大的电脑公司和制药公司的排斥影响了这些获奖创新的数据。美国专利权申请的资料显示IBM、Microsoft、Intel和Sun(升阳公司)等是美国获得专利最多的

公司。20多年来,当大公司都纷纷削减其研发支出时,这些公司却没有。因此,它们的研发能力没有被《研发》100认可,意味着表二夸大了财富500强企业创新能力下滑的事实。然而,即使这些大的电脑公司每年总共拿走10个奖项,表二还是显示出急剧的下滑趋势。

制药公司的情况就更复杂了。尽管像默克(Merck)和辉瑞(Pfizer)这样的大公司,以及像基因泰克(Genentech)和安进(Amgen)这样最成功的生物技术公司继续资助重

大研发,它们近年来推向市场的创新药品还是有限的。“金药片”是它们的最高奖,代表有重大突破的药品创新。但是从1997年至2006年,只有两种药品获此殊荣。也只有12种其他药品因对现存疗法有明显改善而获得二等奖。这就是说,即使《研发》100认可处方药,表二中的结果也根本不会发生变化。

表二的真正含义是通用制造公司如通用电气、通用汽车和3M公司等的获奖情况在下滑。这些公司在上个世纪70年代是获奖创新的主流企业,但近年来却很少获奖。它们的专利申请也呈下滑趋势,这足以说明其创新能力在下降。表三说明美国长期存在的、电脑业以外的九大制造业所获得的企业专利百分比急剧下降。

这种下滑可能是因为公司高管面临提高公司季度财务业绩的首要压力而造成的。许多公司压缩研发投资而将资金转向产品生产。毕竟,研发费用太高,而且相对于公司CEO的任期来说,它的回报也来得较慢。同时,高管的金融转向也意味着他们对新技术的态度:新技术不过是另一种资产,可以收购而不需要内部创造。需要时他们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得到他们需要的技术,也可以买进有创新成果的公司。

科学家和工程师纷纷走向私企的就业趋势可以说明这种变化幅度。据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收集的资料,在1971年,有7.6%或28200名科学家和工程师被员工不足千人的公司所聘用。到2004年,这个百分比上升至32%,而实际人数增至365000人。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资料还显示,小公司里有博士学位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则更多。在2003年,有24%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就职于员工不足10人的小公司,还有50%的人在员工不足500人的公司工作。当然,我们从这种变化上也无从得知技师离开大公司的推动因素是什么,以及小公司对他们有怎样的吸引力。无论哪种情况,创造创新成果的技师的流动趋势决定了大公司奖项减少的趋势。

随着大公司作用的降低,公共和混合企业在奖项上获得相应的收获。这就回答了我们的第三个问题:公共部门(政府机构)在创新方面是否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表四所示,大多数奖项被联邦政府实验室、大学,或我们所说的受资助的二者的衍生公司所夺得。在过去20年里,联邦政府实验室是主要获奖者。从获奖总数上讲,它们可以和上个世纪70年代的财富500强相媲美:年均35项获奖。这是一个惊人的发现,因为观察家们对联邦政府实验室没有好印象,并怀疑它们在创新方面的贡献。(因为)大多数获奖创新都源于能源部实验室,是冷战早期为生产原子武器而进行的。那些拥有博士学位的物理学家和化学家们刻苦钻研,研制最具摧毁力的武器,而他们的邪恶形象也影响到了这些设施在公众眼里的形象。

受资助的政府或大学的衍生公司是继联邦政府实验室之后的最重要的公共或混合企业。在最近十年中,依靠自身能力,每年平均获得近8个奖项,而且它们还与政府实验室和大学合作而获得额外奖励。况且,这些当初作为衍生公司的企业已有超过十年的历史,所以可以归属于“其他公司”即私企的一种,它们的获奖情况也与时俱进。

受资助的政府和大学衍生公司的一般模式就是当大学和联邦实验室的教授或科学家有了新的发现时,他们会与大学或联邦实验室的负责人探讨如何最好地保护未来创新的知识产权。很多情况下,创新者被鼓励创建自己的公司,进行生产,并最终将新产品推向市场。更多的企业性大学和实验室担任着风险投资家的角色,帮助个人寻找投资商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来指导他们的公司。

表四反映了最后一类,即大学、其他公共机构和非营利性公司的获奖情况。令人吃惊的是,大学的获奖相对较少。这种情况存在以下原因。首先,一些创新源于大学实验室,因研究人员自己创建了新的公司而归属于衍生公司一类。其次,大学研究人员越来越多与联邦实验室合作,而我们的分类系统将这些创新成果归于联邦实验室。例如,在2006年,

大学与其他公司合作获得两项奖项,与联邦实验室合作,获得七项。总之,尽管大学的科学发现对于创新过程至关重要,但是大多数从创新成果到商业产品的转变是通过衍生公司和联邦实验室完成的。

然而,仅就对公司资助一项进行研究,也不能窥斑见豹地了解美国政府资助创新过程的全部。表五显示了一个最重要,但鲜为人知的联邦政府计划(方案)——小型企业创新研究(SBIR)。近十年来,获此计划(方案)资助的公司出现了大批《研发》100获奖者。小型企业创新研究是一套预留计划,要求有大量研究预算的政府机构将其研发预算的2.5%拿出来,资助那些员工只有或少于五百人的企业。这也是一个为大学和政府衍生公司提供最初基金来源的计划(方案)。该计划无附加条件地给予一期工程高达10万美元的奖励,而对完成创新目标有重大进程的二期工程予以高达75万美元的奖励。仅2004年一年,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拿出20多亿美元来资助约6300项不同的研究项目。如表中数据显示,每年国内的《研发》100获奖者中,有约25%是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以往支持过的,和现在正在资助的企业。

在表六中,我们通过更详细地分析1975年至2006年间政府对获奖企业的资助,试图对政府财政支出在企业创新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一次更全面的衡量。表中最低一栏反映出主要靠联邦财政资助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获奖企业数量。正如我们早期预测的一样,依靠联邦财政资助的获奖创新企业从14个迅猛增至61个。表中的最高一栏显示的是至少总收入的1%来源于联邦政府的“其他”企业和财富500强企业的数量。这百分之一就能甄别出很多国防承包商和公司,它们主要靠联邦政府拨款来进行研发。在1975年,至少总收入的1%来源于联邦政府的私企公司获得了23项创新奖。最著名的就是通用电气,当年获奖

9项。

我们发现,在2006年的5个私企合作获奖项目中,3个直接由联邦政府资助。20个“其他”获奖企业中,13个曾经接受的来自联邦政府的支持资金量超过1%这个门槛。而且,我们还能将政府的资金投向直接与具体的获奖创新对号入座。因此,可以说,16个“私营”创新应该算是联邦政府出资支持的。表六显示的是联邦政府出资资助的获奖创新的总体结果从1975年的37个上升到2006年的77个。

2006年,实际上未接受政府资助的国内获奖公司只有11个,其中两个即布里奥技术和MMR技术是斯坦福大学近年的衍生公司,只是从成立之后没再接受过政府资助。总的来讲,表六很可能低估了从1975年至2006年间政府用于创新资助的资金增长幅度。毕竟,在1975年时,即使联邦政府的资金没有直接拨给公司中正在进行某种特殊创新研究

的具体部门,其创新成果也算是联邦政府资金支持的。只是在2006年时,政府对创新成果资金支持的体现必须是直接拨款给负责获奖技术研发的部门。

即使在财富500强企业称霸创新过程的时期,它们也大量依靠联邦政府资金支持。如果想寻找私营企业不接受政府资助,完全依靠自身能力进行创新活动的时代,那恐怕得追溯到“二战”以前了。而之后的40年里,获创新奖的企业显示,政府在创新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加强了。早些时期,美国的工业和技术政策完全被军事和太空计划所垄断。近些年来,大量的非防御机构一直参与支持私企的研发过程,目前这些机构主要有商务部、能源部、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农业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国土安全部。

五、讨论

我们的资料为研究过去10年美国经济出现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变化提供了证据。这些变化就是,在美国,那些大公司的创新主导地位下降了;公司间的合作和新成立的小型公司在创新活动中越来越重要;公立部门(政府部门)既是参与者,又是资金提供者,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愈来愈大。

最令人吃惊的是最后一个变化,因为它发生在市场原教旨主义思想支配公共政策辩论的时期。但是,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政府的角色与在中央计划主导技术变革模式时期有何不同。查默斯·约翰逊在对日本工业政策模式的经典描述中,讲述了在贸易和工业部工作的日本政府官员如何既做协调员又做融资人,帮助日本公司占领新的市场。关键是政府官员执行的是一种共享计划,该计划将对特殊技术的投资与赢得国际、国内市场的具体商业策略结合起来。

而美国的情况是,没有统一计划,参与支持新技术研发的政府机构常常与其他机构直

接竞争。这种方式很像毛泽东所说的“百花齐放”:美国对公共基金资助的实验室实行权力下放政策。在这种政策鼓励下,技术人员有强大的动力与私企合作,并努力把自己的新发现转化为商业产品。而且,各种不同创新项目同时出现,可以让政府来支持那些更引人注意的技术创新。

除了这种“全面撒网”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旨在克服具体技术障碍,加快创新进程的针对性的政府计划。然而,这些计划也是按照权力下放的模式,由小机构来执行。这种由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规划署创造的,“设定技术目标,与研究人员密切合作加速突破”的模式已风靡管理系统。

然而,因为这些政府计划与市场原教旨主义思想即尊崇私企,而贬低公共部门(政府部门)相矛盾,所以公众对此还是不甚了解。记者也很少撰写关于政府技术创新措施的报道,例如,《纽约时报》在过去27年里,在其新闻报道中提到小型企业创新计划还不到十次。当然,国会会定期讨论这些计划的设计和筹资,但是华尔街日报和一般的商业出版物很少对此进行报道。因为这些计划不为公众所知,所以它们一般不出现在公共政策辩论中。

肖恩奥·瑞恩(SeanRiain)在研究爱尔兰政府鼓励国内高科技发展所作出的努力时,

曾详细阐述了发展主义网络国家模式(DNS),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上述这些不被公众所熟知的国家计划的特点,却非常符合DNS模式。正如瑞恩所描述的那样,政府要尽力高度放权,主要是加强技术合作,让企业跨越公企和私企间的鸿沟,政府官员在支持企业创新活动方面要扮演多种角色。

最近,惠特福德和施兰克(WhitfordandSchrank)对这些政府计划的解释是为克服经济组织间合作的地方性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和市场失灵不同的是,当经济行为人找不到合适的、有能力又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时,就出现了协作失灵。

DNS计划有助于协调企业间合作和提高并验证潜在的合作伙伴的能力。而且,政府实验室、由国家科学基金会赞助的企业和大学研究中心以及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规划署等机构举办的各种非正式会议等,都为合作者提供了公共空间,供大家进行思想交流。

然而,DNS计划还解决了一个典型的市场失灵即技术革新的早期阶段难以得到资金支持的问题。尽管对私企的风险投资受到广泛关注,但是现实是大多数风险投资投给了已经转化成商业产品的技术创新。政府机构有意识地使用一种风险投资模式来弥补这一缺陷,此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政府同时资助20项不同创新的初始阶段,那么即使只有一小部分能取得科学上的最终突破,也比因缺乏资金而全部失败的回报要高。

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属于这一模式。然而,最初许多政府机构都憎恶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因为这意味着它们的一部分研发资金不能用于一些重点创新项目上。然而,少数政府机构已经开始认识到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机制的价值,它比与大型公司合作更易取得所需的创新成果。但是,由于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一般对一项工程只提供为期三年的资金支持,一些政府机构于是开始建立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的风险按投资机构即In-Q-Tel拥有自己的网址,列出了其所投资的90家新成立公司的名单。和对私企的风险投资的指导思想一样,国会提供5亿美元资助创新的初始阶段,期望能像In-Q-Tel一样,靠出售其所持的、已经取得成功的企业的股份,而获得加倍回报。陆军部也效仿中央情报局的模式,而能源部则与最大的非营利组织——巴特尔(Battelle)合作。巴特尔管理着能源部的几个实验室,已经创建了自己的非营利性风险投资机构,重点资助那些源于实验室的新成立的公司。

至于政府部门的风险投资实践是否能得以推广,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是,这些行为即使在“自由市场”为导向的乔治·布什时期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这就强化了这一观点,即美国经济在过去30年里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型技术公司越来越多,公司间更为复

杂的协作增加了,政府部门的作用越来越大了。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社会活动家和社会学家却没有注意到这些后工业变化,也没有出现相应的后工业意识以及有目共睹的国家和经济之间关系的重新协商。相反,与这些变化同时出现的是早在上个世纪40至60年代已被边缘化了的自由市场思想的复苏。而且,在市场自由主义指导下,金融部门经历了30年引人注目的增长:这是后工业理论家们根本没有预料到的,这也分散了人们对本文中提到的结构变化的注意和资源投入。

六、结论

2008—2009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与本文详述的问题有直接关系。尽管取得了大量的成就,但是,美国的这种新型创新经济:中小企业与公立机构合作,长期处于资金短缺状态。政府机构,如美国中央情报局,成立自己的风险投资机构的一个原因就是,私企对这些小型技术公司的风险投资,特别是对技术发展的早期阶段的投资严重不足。文献资料描述这些公司是在奋力跨越“死亡之谷”:经过多年努力,试图将技术突破转化为商业产品。即使有人提供风险投资,条件也很苛刻:对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和决策权需旁落他人。除政府计划外,没有系统的机制来指导私人在初期阶段对企业的投资。

同时,联邦政府自己用于支持研发的投资也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约2%降到近年的约0.7%。旨在促进新技术转化为商业产品的计划被迫与支持基础研究的计划进行殊死较量。为了赢得资金,不同领域的科学家不惜相互对立。事实上,30多年来的长期减税已经让联邦政府用于科研、教育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降至1.8%。而且,政府的投资减少,也使公立大学受到重创。

总之,新创新体系的各个环节都遭遇了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由于其他国家将自己

所赚的美元大量投入美国,因此,在过去20年里,有大量的外国资金流入美国经济。另外,美国大的非金融企业,比如财富500强,也是金融资产的最终购买者,这也增加了寻求有利可图的投资渠道的储蓄资金。许多分析家认为这种越来越大的过剩储蓄造成了上个世纪90年代的股市泡沫和本世纪初灾难性的房地产泡沫,正是因为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爆发引发了全球经济衰退。

如果资本市场能更有效运行,过剩储蓄能以可持续性方式来资助美国的创新经济体系,这样或许有助于加强美国贸易平衡。至于一种更有成效的资本投资方式是否能降低房地产泡沫,就不得而知了。然而,展望未来,急需一场结构改革。这场改革将加大政府对科研、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投资,并能大大增加对成千上万越来越成为美国生产核心的中小型技术企业的长期而耐心的资金支持。这种调整或许还能降低破坏性金融泡沫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美国科技创新机制的真正秘密

当今的科技创新已经进入高度市场化和与金融机制相结合的时代,美国现代高科技创新的成功关键并不在于美国自己进行了多少科技创新,而在于别的国家对热钱头痛不已,又爱又怕的时候,美国却能有效利用全球(包括自己)的热钱建立一整套支持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票市场、垃圾债券市场、收购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狙击型知识产权诉讼等一整套环环相扣的机制。

一、美国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秘密

科技创新对美国经济产生了无比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推动了高科技成果转化,极大提高人民的生活便利性,对美国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整个国家的快速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上个世纪高科技领域中的许多成果,从50年代半导体材料、70年代的微型计算机、80年代的生物工程技术、90年代IT产业的兴起,无一不是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完成创新技术产业化并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正是美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退出路径,为美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使美国在国际分工中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取得了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美国对科技创新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最早开始成立风险投资,向科技企业提供融资

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产生许多新兴企业,它们普遍规模小,产品和市场不成熟且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如银行、保险公司、家族和企业进行融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而这些创业企业开拓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对美国新一轮经济增长意义重大。美国政府认识到这一点,于1946年主导成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其主要业务是向那些创业企业即新成立并处于快速增长中的企业提供权益性融资。在ARD的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是1957年对数字设备公司(DEC)的投资7万美元,14年后该投资增值到3.6亿美元,增加了5000多倍。其实IBM、网景、苹果、Dell等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无一不是金融市场

推动促使企业成长壮大的典型案例。

2、政府对创业企业大量优惠政策

政府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创业企业以及投资者提供更多优惠,减免税收、降低收益税、鼓励个人、机构投资,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如美国国会曾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该法案授权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创业型企业投资,并可以获得优惠的信贷支持。在成立的第一个5年内,获得政府优惠支持发展的就有692家企业,这在当时极大推进了美国以半导体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产业的发展。

3、美国科技创新资金来源多元化

政府对创新的投资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一种引导性的,主要的创新投资来源是民间的资金。从资金来源看,美国政府立法允许包括公司退休基金、高校基金、公共退休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富有家庭和个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及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都可以成为科技创新投资的主导力量。作为投资主体,由于这些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他们对风险具有独到的判断能力,并且具有加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对被投资企业可以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促使创业企业良性发展。

4、美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利益

美国政府允许投资机构采取合伙制,并在其法律体系和税收政策相关方面予以支持:一是合伙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一级税赋,仅个人所得纳税;二是合伙制中的有限合伙人虽然是出资者,但不参与风险投资管理,保证了专家理财的独立性;三是普通合伙人要承担风险投资的债务和法律连带责任,这样合伙制就对风险投资的管理者起到自我约束作用。

目前,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管理的风险资金额已占美国风险投资规模的80%左右,全球风险投资规模已经创历史以来新高达到400亿美元。美国风险投资主要投资在高科技领域,其投资热点基本反映了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

5、创业企业资金投入与退出保证

在美国对初创企业种子阶段的投资方式可以有2种方式,一是购买中介机构发行的垃圾债券,二是作为天使投资直接投资,两种方式使得许多高科技行业的产品创新和应用最终得以顺利实现。

垃圾债券主要用于初期起步阶段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就非常巨大的创新活动,同时这种活动往往有相当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一旦投资失败多少还可以通过处置这些固定资产,以免巨大的资金血本无归的结局。例如创新的芯片企业要建立芯片生产线等,其起步阶段的投资即非常巨大,动则就达几亿甚至十几亿规模的资金。象Intel公司最初就利用了垃圾债券方式获得初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对象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小,天使资金单个案子的规模一般在几万美元到50万美元,风险投资单个案子的资金规模一般在几百万美元至上亿美元的范围。

目前来看,垃圾债券市场规模大约为风险投资的十倍。在美国,从事天使投资的个人大约为40万,总投资金额大约为风险投资的一倍。由于种子阶段企业经过培育后很快能够进入风险投资者视线内,并且通过完善的股权交易市场转让,极大地加大天使投资的活跃程度,这也为美国创新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支持。美国完善的股权市场使得风险投资的退出主要以IPO为主,以被其它公司收购为辅,但天使投资是以被收购为主,以IPO为辅。

美国是利用全世界的资金,全世界的创新,通过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金融市场机制,来使自己成为世界科技大国的。

二、我国科技创新环境

我国目前科技创新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创新环境仍相当不成熟,主要体现在:

首先,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由于国内企业普遍认为凭借自身强大经济实力,并没有必要急于开发先进的产品,等到中小企业创新相对成熟后,直接以高薪挖人或者进行侵权性的重新开发该项技术,进而消除小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国内企业不会因侵权而遭致巨额损失,因此也就丧失对新技术开发的兴趣。在美国,由于对侵权的处罚相当严重,大企业如思科、GE等每年都会花费巨资进行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并购获得最新的技术,以此将社会创新的技术融入公司的发展。

其次,高新技术交易市场、创业板迟迟没有推出,很难对专利技术以及风险企业公正定价,且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难以找到合适的退出渠道。由于不能形成针对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投资进出通道,那么更多的投资者只能放弃对种子阶段企业的投资,少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我国科技也就这样丧失了支撑创新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再次,国内个人投资起步较晚,不够成熟。在美国,天使投资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发动了全社会的资源去对某种科技创新进行判断,出于对个人投资资金的负责,他们判断会更加的谨慎,更倾向于从技术的实用性出发,但在国内,投资者专业性不够,难以对项目进行有效筛选。

三、科技创新最关键的难题不是资金,而是对创新方向的判断

1、政府和专家群都不可能成为有效创新判断的主要主体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关注创新技术,但是截至今日,20年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培育出来拥有领先科技技术的公司,难道是因为中国人科技创新的能力不够吗?我想没有人这样认为,更多的原因在于中国政府主导的创新活动大多是因为不知如何判断创新的技术或者技术是否具有可行性。一方面政府不是技术部门,很难搞清楚创新的技术是否可行。另一方面既然是创新的东西,甚至过去相关领域的专家都不一定在行,这时候创新判断的问题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政府直接支持的研发活动作为一种跟随型或补课型的支持还可以,因为这种活动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创新,而只是跟踪国外已经成功的最新研发成果,因此其判断问题已经由国外解决。但真正当中国自己走到最前沿之后,以政府为主的创新判断会完全失效。

日本以通产省为主导的政府推动研发活动在80年代之前一直相当有效,这一模式成功推动了纺织、机械、化工、造船、汽车等产业的成功崛起。这些行业在技术上基本都已经是成熟的,至少技术方向都是完全成熟的,需要做的仅仅是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并把它们在国内产业化就可以了。但在80年代,当日本需要从跟随型向领导型转变的时候,日本依然采取以通产省主导的方式,提出了浪漫的第五代计算机计划,而这个计划最后执行得一塌糊涂,几乎没有任何真正有价值的结果。在领导型的高清晰度电视技术上,开发出的模拟制式技术也同样没有结果。这是因为对于这些IT产业下一个技术发展方向是什么,政府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有效的判断能力,即使有一批技术专家群支持也同样如此。

因为创新一方面就是创造新的东西,过去的专家也未必全清楚。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创新往往是由于在过去多个学科的边缘地带跨专业,甚至跨行业的综合而带来,过去的

专家往往只能具备理解创新中某一个局部的东西,对于全部内容很难正好都理解,这使“专家评审”式的评估对创新判断变得很困难。完全造假的“汉芯”竟然顺利通过一次又一次所谓的“专家评审”就是对这种模式的否定。

而政府对创新的判断、特别是对原创性创新的判断显然更是无能为力。

2、天使投资对创新判断的关键性价值

天使投资的最关键价值不仅在于提供创新活动最初的资金支持,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相当于发动了全社会的所有最专业的力量去评估创新最初始阶段的方向是否值得深入下去。并且最重要的是,天使投资人是用自己投入的资金去进行判断的,政府官员和专家群不可能用自己的钱去对创新进行判断。这在判断的认真性和严肃性上是有天壤之别的。天使投资者是企业家、技术专才、市场需求和金融投资相统一的特殊复合型专业人才,他们不是一般单纯学者型的专家。单纯学者型的专家不可能对这种原创性的活动评估提供全面的帮助。政府官员就更不靠谱了。

天使投资的第二个关键性的作用在于建立了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如何寻找风险投资是一个相当专业的过程,创业者往往都是工程师类型的人,他们往往连商业计划书都不知道该如何去写,也不知道该如何去和风险投资者进行专业的沟通。天使投资者则弥补了这个巨大的专业鸿沟。

天使投资者的第三个重要作用是为创业企业解决了初始阶段众多企业生存管理所需要的经验。创新者大多不善长其它方面的企业管理工作,天使投资者在这个阶段如同为创新胚芽提供了如母体子宫般的成长环境。

大企业对创新的价值在于完善和补漏,但本质上大企业并不适合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特别是原创性的创新。因为他们仅仅依靠自己的研发实力就可以等创新技术成熟后再后发致人地推出更好产品,并领先市场。过多进行原创型的创新活动对大企业是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其失败造成的损失会非常巨大。一方面是大企业对创新方向的判断也会陷入“专家评审”的泥潭。这些专家为保自己的饭碗通常都不会去支持让人“感觉”有些“冒进”的技术方向。他们也不会用自己的钱去进行这种判断。而一旦大企业作出决定要投入某个技术方向,他不可能要求进行尝试的开发人员拿比别人低的工资,用比别的开发部门更低的待遇去进行这种尝试。这会使大企业原创性的创新尝试成本远远高于创业型的公司。而进行尝试的开发人员也不会有象创业型公司的极限内在动力去认真地进行这种尝试。既然等原创性的创新技术成熟后再投入也不迟,为什么要自己冒险呢?

这种创新的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链。小企业如同草等植物,大企业如同食草类动物,投资者如同食肉动物。创新就是从土里成长出生命,这个过程只有靠植物来完成。想让大企业进行原创性的创新活动,就如同要想让牛羊通过直接吃土生长一样。中国对创新主体的理解过去是放在科研院校,后来是放在大企业。只有当中国把创新的主体放在创业型的小企业时,才真正找对了对象。

3、天使投资关键性的生存环境——收购市场的发达

天使投资大多很难一直支持到被投资的企业上市,因此,所投资的企业被大企业或其他风险投资收购是主要的退出方式。而一旦创新的企业被大企业收购,创业者往往会获得一大笔资金,并且变得无事可做。只有去做天使,或者再自己投资创业。这些被收购了的创业者本身有一定资金,但资金又不是非常大,又有创业的经验,因此是非常合适的天使投资人来源。因此,收购是大批量生产高品质天使投资人的关键途径。美国苹果公司最初就是由刚刚卖掉了自己的公司,无事可做的天使投资人投资的。

但现在,中国在尝试由政府投入资金成立天使投资基金。而这种政府投入的天使基金最多不过是换个名字的风险投资基金而已,不可能承担真正意义上的天使投资人的责任。

4、收购市场的关键——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针对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的意义上当然是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但事实上,如果从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应当偏向于保护小企业。中小企业违返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处罚,而对大企业违反中小企业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和苛刻。只有这样,大企业才有极大的兴趣去不断地高价收购创新型的中小企业。从而不仅为创新的天使投资提供宽阔的退出渠道,而且可以大批量生产新的天使投资者,从而形成全社会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我们今天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理解最多就是收专利费。但如果仅仅是收专利费的话,与通过生产产品赚钱最多不过是量的区别,连辛苦程度都说不好谁多谁少。并且炒股票、炒房产都可以获得一定的暴利,人们没有兴趣通过创新来获得风险极大的收专利费的利润。况且最终用户往往对收专利费并没有好感。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最大价值不是通过常规的收专利费,而是通过狙击型诉讼的游戏规则。就是放任市场侵权,等市场规模已经达到相当大的程度时,通过对侵权企业的狙击型诉讼,使其不仅付出应当付的专利费,而且加倍付出赔偿。大企业在遇到这种狙击法律诉讼后往往会在短期内付出相当高昂的赔偿资金。

四、中华文明的复兴需要对科技创新癫狂的社会环境

当美国的大企业收购了一家新企业的时候,他们往往说主要是看中了这个企业的人才。但他们为什么不通过挖角,只要将对方少数关键技术人员挖过来就可以实现技术转移呢?美国的企业家与中国的企业家一样都是经济人,都是采用经济的方式作出选择的。他们之所以不选择挖人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而是通过代价高很多的收购对方企业的方式,道理很

简单,就是因为挖人的方式一旦受到法律诉讼,远比收购的方式代价更高。这种“代价更高”不会是自动实现的,而只有通过法律环境来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政府总是去找大企业的麻烦,而不是对大企业提供特别的保护。每个企业本能的愿望都是想通过垄断市场获得更多利润。垄断本身其实并不是问题,问题仅仅是垄断的方式是什么。不断地消灭竞争对手也不是问题,问题是消灭竞争对手的手段。微软总是被美国政府和其他企业找麻烦,关键不是因为微软垄断,而是因为他垄断的方式是一看到别的公司开发出新的软件,不是通过收购的方式获得这种新技术,而是通过“自主开发”类似的软件去在市场上挤跨对手。这种方式犯了众怒。CISCO公司在市场垄断和消灭竞争对手的数量上并不亚于微软,但他就很少被找麻烦。因为他垄断市场和消灭竞争对手的方式是通过大量的收购,其每个月都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收购的案例,如同一头每天都在不停地大量吃草的大象。

微软这样做法并不一定明智,他因为应付法律诉讼而付出的代价很难说就比收购方式更低。尽管他最后往往都成功逃过了诉讼的最后阶段。收购并不一定要花自己的钱,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去获得收购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但是现在,中国却在各个方面为大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保护,“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资金匮乏,本来就没有足够财力去支持对自己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面对这种不利的环境,就更难与大企业搏易。而试图通过规定市场占有率去限制企业垄断行为更是与创新环境要求背道而驶,不得要领。大企业想垄断市场的本能愿望可以被合理的利用,而不是被简单地通过一刀切的进行数量限制。

你大企业想垄断,我小企业要创新,通过收购市场的发达可以使这两者完美统一。

只有当创新型的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狙击型的法律诉讼,以及被大企业收购一下获取上亿、十几亿、几十亿的收获时,这种比中大彩还要刺激十倍、百倍的示范效应才会使全社会的成员对创新活动进入高度“疯狂”、甚至高度“癫狂”的状态。创新是一种对个人投入巨大而风险极高的活动,如果没有这种对科技创新活动“高度癫狂”的社会环境是不可能调动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去从事创新活动的。

当一个社会对什么事情“疯狂”的时候,这个社会就会在什么方面突飞猛进。当全社会对股票疯狂的时候,股票就会一飞冲天;当全社会对房产疯狂的时候,房价就会扶摇直上;如果中国社会对科技创新活动疯狂的时候,中国三到五年内就会成为全世界科技的中心和领导者。

中国今天缺钱吗?没有人会认为缺。不仅是因为中国自己本身就不缺,而且还可以利用全球的热钱资源。今天几乎已经成为宏观经济领域最热的热词“流动性泛滥”已经充分表明中国现在是钱多得都成了极大的、甚至是头号之一的问题;

中国今天缺科技人员吗?没有人会认为缺。中国人才已经多到大学生就业都困难、甚至比民工都困难的地步;

中国缺市场吗?没有人会认为缺。不仅中国自己的市场就足够巨大,而且全球市场都已经在中国企业的视野;

中国缺具有出资几亿、几十亿资金进行收购的大企业吗?没有人会认为缺。买个别墅上亿的都有,一大批企业在向世界500强高歌猛进。20年前年销售额100亿还是很多企业不敢奢望的梦想,但今天年销售额上千亿的比比皆是;

建立一个让中国人对创新“疯狂”的环境会很难吗?本文所说的所有创新市场机制在中国建立有什么本质的困难吗?完全没有。中国在过去改革过程中还有一大堆思想和意识形态的高难度课题去解决,而本文所说的创新机制连这些问题都没有。

中国成为世界科技的领导者已经是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只要让中国人对科技创新象对待房地产和股票一样疯狂,中国想不成为世界科技领导者都困难。反过来,已经拥有如此优厚条件的中国如果不能成为世界科技的领导者,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我们自己脑子太不开窍了。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郑敬辉先生提供了大量专业数据和资源,在此深表感谢!郑敬辉:中国人民大学投融资专业硕士毕业,现为某投资银行员工

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一览

企业创新是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在立法支持、财政与税收支持以及创新服务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

财税支持政策

财政专项补贴政策。美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评审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用于援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如设立的“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就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开发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同时,联邦政府于1983年和1994年分别设立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

项目(SBT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STTR)等。

财政低息贷款政策。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即使能够申请到商业贷款,也要承担较高利息成本,因此,美国政府以财政支出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以解决创新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C),就是通过联邦政府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然后由小企业投资公司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为美国几十万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包括目前已经发展成大型企业的苹果电脑、联邦快递及英特尔、微软等都曾得到过相应的资金援助。

财政担保政策。即针对中小企业信用基础薄弱的特点,以政府出资的方式组建信用担保或保险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此外,小企业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出口风险担保等多种担保。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美国政府允许向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的担保权,以提高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

税收扶持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施以税收优惠,是美国政府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美国税法把各类科研机构都定为“非赢利机构”,免除其纳税义务。1986年美国制定的“国内税收法”规定凡是出现研发经费较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商业性公司和机构,都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另外,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一大战略决策,规定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交所得税,并将风险投资的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目前的20%。

建立创新服务机构。社会创新服务体系由多层次的创新服务机构组成,美国在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创新服务机构。如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就是由

政府职能部门、政府综合性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民间机构四个层次构成的,通过政府设立和实施科技计划来推动技术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并为其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信息咨询中介支持。美国政府在信息咨询方面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联邦政府建立了小企业信息中心,定期公布市场的发展动态,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咨询等信息。

技术服务中介支持。为改变中小企业发展忽视创新和研发、一味追求短期效应的惯性,美国政府为其提供一系列技术服务支持,推动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成果化。联邦政府根据《美国联邦技术创新法》,在商务部设置“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并在国家各个实验室设立了“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建立产业技术中心,向产业界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服务。同时,美国政府建立了“孵化器”(又称技术创新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由政府及中介机构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和持有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提供场所,解决资金并辅以全方位的服务,以推动科技成果向商品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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