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WJ 沈阳市辽中县宏伟酒厂企业标准
Q/HWJ 0001S-2012
白酒原酒
2012-01-05发布 2012-01-18实施
沈阳市辽中县宏伟酒厂
发 布
Q/HWJ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市辽中县宏伟酒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奇。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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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酒 原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原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杂粮为原料,经固态(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不进行罐装的(散装白酒)白酒原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的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玉米:应符合:GB 1353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GB 1354规定。 3.1.3 高粱:应符合GB/T 8231规定。 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和外观 香 气 口 味 风 格 要 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酒体柔顺、醇甜、较爽净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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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酒精度/(%vol)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固形物/(g/L) ≥ ≥ ≤ 指 标 35~68 0.30 0.60 0.40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
3.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 4.3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48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2kg进行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理化指标。 5.3 型式检验
5.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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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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