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农高区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农村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队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的倡导和扶持下,从本农村社区村民多元化需求出发,组建以本农村社区村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农村问题,倡导村民互助,共同推动农村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农高区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服务队登记并获得本人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农高区志愿者服务队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五条 农高区志愿者服务队的服务口号是:爱心奉献新农村、志愿服务在行动。
第六条 农高区志愿者服务队的服务原则是:以人为本、自我服务、因地制宜、自愿参加。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队下设帮贫扶困志愿者、环境整治志愿者、安全保卫志愿者、文体活动志愿者以及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五个志愿者服务小分队。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职责:在村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
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并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60周岁的健康村民,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服务章程,履行入队登记手续,接受入队辅导,均可到志愿者服务队申请。 第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志愿者服务队填写注册登记表,志愿者服务队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二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队享有以下权利:(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服务队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志愿者服务队帮助解决;(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的规章制度;(三)完成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服务工作等;(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队服务范围包括帮贫扶困、环境整治、安全保卫、文体活动、矛盾调处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服务队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队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群众。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服务队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六条 社区管委会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志愿者,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优先吸收入党,以增强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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