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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招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3-03-07 来源:华拓网
四 川 外 语 学 院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川外办〔2006〕173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重庆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五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推荐和接收免试研究生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我校

推荐和接收工作。各院(系)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牵头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的推免生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七条 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成绩优秀,公共课成绩合格以上,在院(系)内名列前茅,具有培养前途,所修外国语(或第二外语)应是接收单位招生专业目录上所列外国语考试语种;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为鼓励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可对学生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八条 推荐名额:学校根据各院(系)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分配。 第九条 推荐程序:

(一)各院(系)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院(系)内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院(系)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各院(系)确定的初选名单必须在本院(系)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各院(系)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五)通过初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要填写〘四川外语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校将审定的名单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备案。通过学校审定的学生,要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由市教育考试院按有关规定审查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上所列所有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二条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我校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我校研招办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校研招办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校研招办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校研招办通知该考生。

第十三条 获推免资格并被录取的学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四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推免生不得录取。

第十五条 推免生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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