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水、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为: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卫生院业务楼、职工宿舍。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镇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必须经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共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主管道计量水表以前的及其附属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以后的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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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用水人表井被占压、埋、淹、锁、损坏及因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用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67861331、67864450)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确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水量时,供水人可以降水表口径改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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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两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滞纳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专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田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有权不给予办理,并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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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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