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案的类型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2.当犯罪分子实施枪击或爆炸时,临柜人员迅速按一蹲二护三报警四撤离的方法应对。
3.接送款环节防抢劫预案处置原则:预防为主、时刻警惕、及时报警、灵活应对,充分利用各种条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
4.当犯罪分子抢劫款箱逃跑时,应记住犯罪分子人员数量、身体特征、逃跑路线、乘坐车辆和牌照号等相关信息。
5.营业场所发生挤兑事件预案处置原则:高度重视、有效协调,保障供给和营业时间。
6.总行每年组织全行开展预案演练,分行、中心支行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基层网点每季度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7.营业场所每日应指定2名员工提前到岗,检查门窗、护栏(自助设备外观)有无异常。
8.撤防工作应严格执行《营业网点“110”布防、撤防安全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双人撤防”、“双人登记”、“双人签字”要求。 9.接款工作应保证在监控开启以及2名以上员工和保安人员上岗的情况下进行。
10.营业期间应保证至少3名员工当班、1名保安在岗执勤。 11.在对自助设备进行维修及维护或自助设备周围3米内进行施工时(ATM中装有防砸、撬、电气切割的110专用震动报警探测器),需提前与金融110报警中心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施工,否则容易引起误报警。
12.大音响报警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二次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其完好有效。
13.为了确保款箱交接安全,各分支机构款箱交接要有专人负责,交接人员应为我行正式员工,每次交接不得少于2人。 14.运钞车达到营业网点,“110”报警按钮前要专人值守,距按钮30-50厘米,能随手按到报警按钮。
15.布防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撤离,锁好门,检查无误两人才能离开。
16.要求布防期间实行静行制度,任何人不得进入布防区域,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布防区域,必须报经分、支行主管行长批准,离行时必须按布防要求重新双人布防。
17.按照隶属关系,坚持“上级对下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原则,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18.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单位、部门
应严格落实防火检(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并认真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存档备查。
19.发生火灾后,事发机构应按照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事发机构所属分行、中心支行及所属总行部门应在90分钟内(以《消防事故报告》格式)向总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0.总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20分钟内向天津银监局安全保卫办公室报告。
21.按照职责分工,总行值班实行全年全天24小时主、副双人值班制度。
22.分行、中心支行工作时间值班,值班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主值班、副值班各一名),并明确固定值班电话。
23.分行、中心支行非工作时间值班,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营业的分行、中心支行均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时期由行级领导带班。
24.自2011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各分行、中心支行必须将下一个月《值班安排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安全保卫部备案。
25.安全评估根据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26.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27.自助设备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28.自助设备的安装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他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29.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之责任。
3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多选题
1.安全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2.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恐怖、防破坏、防其它灾害性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人参和财产安全。 3.安全保卫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安全保卫部总经理室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人。职责是:
(一)对总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负责,根据全行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安排。对总行机关和分行、中心支行及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筹划、指导、监督、检查分行、中心支行安全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与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往来,负责涉及本行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定期组织全行安防设施、设备完好状态检查;
(五)部署全行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督促、检查分行、中心支行修订各种安全保卫工作预案,组织、检查、推动基层各种预案演练; (六)组织制定完善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规范、流程;
(七)组织、部署全行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普查、抽查、夜查、互查等;
4.支行(路街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一)支行(路街支行)行长是本支行第一责任人,对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二)经常开展安全防范常识学习,严格落实安全操作流程,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三)保障监控设备、大音响报警设备、“110”报警等技防设备完好;
(四)保障物防设施完好;
(五)保障安防、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完好; (六)保障工作日志及日查记录落实;
(七)发生案件及时报案和及时做好先期处理,保护现场,提供线索,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严格报告制度,分支机构如出现案件或事故应及时向总行安全保卫部和相关处室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预案处置基本原则是:
(一)报警:案发初期和过程中,基层员工应使用报警设施、大音响报警器、电话、无线电通讯设各、现场呼叫、派人前往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报出案情,使其尽快得到公安机关、上级、友邻、相关单位的支援、慑服或驱赶犯罪嫌疑人。
(二)保护人身和账款安全:所有在岗员工必须机智勇敢、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地与犯罪嫌疑人开展斗争;同时要利用各种条件、采取各种方法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员工伤亡和银行财产损失。
(三)与犯罪嫌疑人斗争:案发初期,全体员工应机智灵活地稳住对方,以法律为武器开展政策攻心,拖延时间,为外部支援赢得时间;一旦发生直接暴力袭击,所有员工应竭尽全力,使用多种手段打击罪犯,直至慑服、驱散犯罪嫌疑人;要记住犯罪嫌疑人的体型、体貌、身高、着装、车型、车号等,尽可能使歹徒留下识别痕迹,为公安机关追捕罪犯提供可靠依据。
(四)保护现场:保护现场是侦破罪犯的重要线索。当犯罪嫌疑人被慑服或逃跑厚,应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做好内外现场保护,等待公安、上级来人处理;及时做好人员抢救和现场清理工作。(此题也为单选)
7.营业厅反恐、防抢劫预案处置原则:沉默冷静、迅速报警、各司其职,协同应对,政策攻心,保护现场,权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8.接款工作应严格执行《营业网点款箱交接安全操作流程》,严格落实“款箱监控下交接”、“110按钮处专人值守”、“查箱、看锁、对号”要求(“看锁”时,要用手触摸、拽拉锁具确认其是否完好、锁牢)。
9.送款工作应严格执行《营业网点款箱交接安全操作流程》,严格落实“认车、认证、认人”、“110按钮处专人值守”、“款箱监控下交接”要求(“认车、认证、认人”工作必须由本单位员工负责;认车时要到大门外,并贴近运钞车对其车型、车牌号等进行确认)。 10.《安全保卫工作记录本》是落实和记录日常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落实和记录。主要包括: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法律法规和案例案件通报学习、安全检查与整改、安防预案演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预案演练。
11.任何单位、部门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2.专兼职保卫人员自觉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主动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和上级单位、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做到“四懂四会”(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器材,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安全知
识,会组织员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
13.每名员工自觉学习消防知识,主动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预防火灾和灭火的基本措施和方法,每名员工做到“四懂四会”(懂基本点消防知识、懂火灾的危害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逃生); 14.总行安全保卫部对全行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检查督促全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监察、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预案演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工作,依法参与、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及时向总行分管副行长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推动全行消防工作开展。 15.动火作业必须做到五不准:1、无监护人不准操作;2、为准备灭火器材不准操作;3、施工现场有不安全因素不准操作;4、施工地点有可燃物不准操作;5、施工人员无操作证不准操作。 16.各种用火必须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17.灭火器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灭火器是否在位;
(二)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域范围内属正常);
(三)没火气的维修(换药)是否到期; (四)没火气的使用年限是否到期;
(五)灭火器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喷射交规是否开裂、筒体是否锈蚀等)。
18.灭火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更新; (一)使用年限已满;
(二)筒体严重锈蚀(≧总面积1/3),表面有凹坑; (三)通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四)没有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或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无法识别。
19.消防事故报告标准 (一)因发生火灾,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工作)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发生火灾,导致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
(三)因发生火灾,导致人员重伤、失踪、死亡的;
(四)因发生火灾,导致重要数据损毁和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
(五)因发生火灾,导致损毁现金5万元以上的。
20.消防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机构名称、事件、地点、失火原因及联系人等。
21.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22.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业场所安全; (二)业务库安全;
(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 (四)运钞安全; (五)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 (七)枪支弹药安全; (八)案件防范;
(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23.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2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5.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6.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流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27.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伍仟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8.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29.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明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30.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3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判断题
1.安全设施、设备室保证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装备。
2.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互查、抽查、夜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此题也为多选)
(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 (三)重点部位、环节的防范管控情况; (四)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情况; (五)各种原因的完善修订情况; (六)安全设施建设和警械管理情况;
(七)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3.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营业场所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4.营业场所应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安全保卫职责,确定1-2名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落实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5.必须锁闭联动门,联动门钥匙、门禁卡应放置在柜台内并指定员工专人保管,要保证紧急情况随时取用。严禁将联动门的钥匙插在门锁上,严禁将联动门的钥匙(门禁卡、开启密码)交由保安人员或非本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掌控。
6.如遇上级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或业务检查需要进入柜台内时,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应报上级单位、部门批准,并对有关人员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核实、登记无误后,方可允许进入。
7.如遇公安、消防执法人员检查需要进入柜台内时,检查人员要2人以上并有上级单位、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陪同下,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核实、登记无误后,方可允许进入。
8.未实行“无人值守、夜间布防”的营业网点,夜间应安排本单位员工值班。
9.严禁在营业场所内娱乐、饮酒、住宿。
10.按照“谁所属,谁负责”的原则,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所属营业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1.每日应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进行安全检查(在行式每日不少于2次,离行式每日不少于1次)每日应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监控录像进行回放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和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离行式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加钞(清钞)应使用运钞车并武装护卫下完成。
13.每天营业(接款)前必须对联动门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立即进行维修和记录。
14.钥匙(门禁卡)要明确本单位员工专人保管,并妥善存放在便于随时取用的地方,不准乱扔乱放。联动门开启密码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有员工、保安调离后应立即进行更新。
15.联动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找相关厂家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联动门上的各种零部件。
16.交接款箱及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在营业厅柜台内监控探头下进行,按照“查箱、看锁、对号”的要求,交接人员首先确定款箱数量、箱号是否相符,箱体有无异常和损坏,双明挂锁和暗锁是否完好、锁定。
17.携款员进入营业厅防尾随门厚,督促保安或员工随时关闭营业厅大门和防尾随门。在接送款过程中,要坚守岗位,携款人员进入或离开营业厅后,督促保安或员工关闭防尾随门和营业厅大门。
18.确认无异常情况,接送款箱后,运钞车驶离营业网点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110”报警按钮位置,完成“110”报警值守工作。 19.营业网点“110”布防、撤防工作室安全防范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分、支行、营业场所负责人指定两名正式员工进行布防或撤防。 20.撒布防密码每月更换一次,撒布防人员更换必须更换密码。 21.布防时两人要分工配合,一人按规定输入布防密码另一人要检查复核。
22.监控录像查阅是风险防控的必要措施,是合规管理的重要手段。 23.监控录像资料实行专门管理,分别使用,资源共享。
24.总行各业务部门、各分行和中心支行根据工作计划与实际需要对所管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时,将查阅本条线业务的监控录像列为工作内容之一,纳入对营业网点操作风险检查内容,并将查阅结构写入检查报告。
25.各分行、中心支行每月进行监控录像查阅的辖属营业网点数量不少于五个,一级支行每半个月对本支行及辖属营业网点监控录像查阅一遍,并填写《天津银行监控录像查阅情况表》。
26.总行安全保卫部是全行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对全行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
则,各分支机构对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负责,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27.为确保监控录像查阅顺利进行,各分支机构应安排正式员工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每天检查监控设备运行是否完好,监控图像是否清晰,ATM监控夜间回放图像是否清晰,保障监控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监控设备应设置操作密码,由主管行长或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和日常管理人员掌握,并定期更换。
28.查阅监控录像应由监控管理人员陪同;如需复制监控音视频资料,应经分行、中心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批准,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由监控维护单位派专业人员实施;
29.每名员工结合本岗特点每日对本岗范围内进行防火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0.每名员工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擅自动用明火,不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遮挡、挪用、损毁消防设施(器材),不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1.每名员工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2.各单位、部门应对新入行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3.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34.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弹复合玻璃。
35.营业场所现金柜台采用砖混结构,柜台高度应≧800mm,厚度应≧500mm,台面宽度应≧600mm.
36.营业场所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37.自助设备必须与地面或墙体牢固固定。 38.营业场所运钞交接区域配置1台摄像机。 39.自助机具监控顾客脸部配置1台摄像机。 40.自助机具监控出钞口配置1台摄像机。
41.自助机具现金装填区(含大堂式自助机具放置区)配置1台摄像机。
42.穿墙式自助机具前部区域环境配置1台摄像机。
43.新、改建营业及办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有必留、按需补充”原则。对原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保留,并根据新的布局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充实和改造。根据国家消防设计规范和属地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必须增加的项目,应按要求增加和补充。 (二)“兼容联网、经济适用”原则。营业及办公场所不是独立建
筑,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不自成体系的,要与原建筑消防监控室联动控制设备兼容、联网,不应另外增配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设备;是独立建筑或系统,有独立消防监控室的,是否配置新低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视原有设备具体情况而定。能使用的,继续维修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应重新合理配置。
4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项目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新、改建营业及办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实际配置项目主要由原有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决定。
45.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6.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便于操作的部位。
47.摄像机安装在满足市场视场方位要求的条件下,安装高度:室内离地≧2.5m,室外离地≧3.5m。
48.灭火器不宜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9.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总行使用保安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保安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各级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到保安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问”。 50.总行安全保卫部是天津银行保安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保安人员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指导。
51.分行、中心支行建立聘用保安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如身份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外来人员暂住证等,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复印留档。分行、中心支行不得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非保安公司人员担任保安工作。
5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资结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送公司自建金库。
53.营业场所分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5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5.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
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三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6.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7.自助设备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
58.自助银行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电话。
59.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0.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与支援。
6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 6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6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5.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66.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67.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68.单位应当根据北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陪别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69.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70.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71.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72.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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