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系本单位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人。现将四平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具体要求的告知如下:
一、2021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人社联字〔2016〕7号)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四平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另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政办明电〔2020〕5号)规定,根据四平市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市区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降低50%的政策即:工伤保险一档至八档基准费率继续执行0.1%、0.2%、0.35%、0.45%、0.55%、0.65%、0.8%、0.95%的标准。政策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2021年基数申报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1年1月-6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5265.25元/月,下限为3053.05元/月。
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业务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核定缴费,本单位及经办人已知晓未按月核定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局备案,逾期将影响工伤待遇。
四、依法据实申报工资水平
本单位承诺在办理职工基数申报业务时,认真据实填报本单位职工《()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保证申报基数真实正确,本单位及经办人已知晓且已告知本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不可变更。
五、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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