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
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单位会计
【发文字号】京房地计字98第10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0.22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京房地计字〔1998〕 第1064号 京财会〔1998〕1337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统一各房地产单位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房地产行业特征,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特制定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总说明 1 / 3
1.本规定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建设部有关文件进行的补充
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经租房产经营管理、供暖作业等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等业务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部有关文件及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时,增设的会计科目的余额、发生额应合并在相关项目内。
4.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会计科目
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建设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外,各单位还应增设以下科目:
(一)增设“205应付工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财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并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代扣的各项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间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 2 / 3
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3)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借记“供暖支出”、“管理费用”、“修建工程”、“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单位的全部应付工资总额。一切有关调整减少应付工资总额的会计事项,都用红字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本科目应按工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二)增设“406租金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经租房产的实收租金,包括本年租金和陈欠租金。 单位受托代为管理房产的租金收入在“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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