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300万元,但由于拟采购货物属于通用性项目,因此全国相关厂家较多。为节省采购中的工作量,确保采购到信誉好的产品,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申请,建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了该单位集体考察合格的4家供应商名单。采购中心接到申请后,考虑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了采购人的申请,但为了扩大项目的竞争性,又另外邀请了3家供应商。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核实完采购需求后,采购中心向上述7家供应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进行了邀请招标。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相关做法是否适当? 讲解:
1、(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本项目鉴于是通用性项目,因此对照上述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采购中心仅凭采购人的申请就确定将采购方式改为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2)《政府采购法》还规定,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也应该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在确定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后,仅经过采购中心领导批准,而没有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因此该采购方式的使用是不合法的。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
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除了简单的在采购人推荐的4家供应商基础上,又另外邀请了3家供应商外,完全没有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留下了诸多的“腐败”隐患。因此,该采购中心在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2、某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邀请招标。6月8日,采购中心经过法定程序确定5家参加供应商,并随后向他们发出招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上述5家供应商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把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同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6月29日,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召开了开标会议。会上,招标采购单位宣布了调整后的评标办法,但立即招致部分投标人的异议,其中甲投标人认为新的评标办法不公平,当场提出不能接受招标采购单位的意见和办法,书面声明不参与开标、评标、定标并退出投标,遂中途退出会场。最终评标结果为乙投标人中标。公正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做出公证。开标会后,甲投标人领回投标保证金。
请问:对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该如何评价案例中的相关做法? 讲解:
(1)评标标准的确定随意性太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因此,在投标截止后,评标标准不应有任何改变,否则即为违规。本案例在开标后改变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做法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2)甲投标人退出投标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但在投标截止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投标期之前,投标人不得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本案例中,甲投标人已经构成了撤销投标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扣除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但本案例中,甲却从采购中心退回了保证金,这说明采购中心的做法有误。
3、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家具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50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家具的板面采用双层中密度板加胡桃木皮贴面。某供应商在投标时,为了赢得中标,事先和采购人取得了“默契”,不但在投标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而且还选用了较好的材料,如中密度板就选用了××牌优质一级中密度板,此外报出了一个惊人的低价(110万元),最终该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人。合同签订过程中,该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以××牌优质一级中密度板市场脱销为理由,将中密度板换成了品质较差的另外一个品牌,且合同金额不变;作为补偿,该供应商在合同中将免费维保期增加一年。
请问:(1)如何评价上述行为?
(2)若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再增补采购10万元货物,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商谈吗?
讲解:
(1)上述行为存在下列违法:①该供应商在明知将来实际使用较差品质的中密度板的前提下,依然在投标时投报较好品质的木材,还报出了惊人的低价,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投标行为;而且还与采购人取得“默契”,相互串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别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给予相应的处罚,在情况查实下,还可以宣布中标无效。②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将中密度板换成了品质较差的另外一个品牌,且合同金额不变;作为补偿,该供应商在合同中将免费维保期增加一年”,对标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应对采购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本案例合同总金额110万元,若采购人在增补采购10万元货物的话,是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商谈的。(4分)
4、某采购中心组织传真机询价采购,由于项目标的不大,询价小组成员由两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在采购过程中,作为询价小组成员的采购人代表发现其中一款机器性能和原先了解的情况出入较大,而另一款机器由于事先没有说明,故报价的几家供应商有的是标准配置,有的带选装件,而且各家
由于理解不同,所配的选装件也不一样。为此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询价小组对第一款机器的型号做了更正,而对另一款机器的配置情况做了统一,随后又让供应商重新填报了报价,并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了成交供应商。
请问:(1)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各是什么? (2)该询价小组的做法是否妥当?
讲解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该询价小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①询价小组成员由两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不符合“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法律规定。②由于有两款机器在采购前对型号及配置的规定有问题,因此在询价过程中就应该宣布这两个分项不能成交,应重新采购,而不能让供应商重新报价,否则就违反了询价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的规定。③鉴于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而上述两款机器较为复杂,采购中心应在采购前将采购方式定
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而不应是询价采购。
5、某货物公开招标,原定于4月8日开标,但直到4月6日,采购人才发现在向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委托时,系统的技术参数中有一处致命的错误,并且还把某一种设备的数量搞错了,因此采购人立即将此情况向采购中心进行了通报。采购中心接到通知后,考虑招标在即,若按原定时间开标无论如何也来不及,于是和采购人商量,将开标时间调整到4月15日,并随即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有关本次公开招标开标时间和技术参数与设备数量调整的公告。为了保证每个供应商看到上述公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还逐个给每家供应商打了电话,以便告知此事。
请问:采购中心在项目的上述做法中有无问题? 讲解
①《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②本案例中,发布修改后的开标时间和技术参数与设备数量调整的公告,离原定开标时间间隔仅有两天,不符合规定。
③采购中心应书面通知每家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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