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6]26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助救助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力度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扶助力度。要加大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多渠 1 / 2
道的投入机制,在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下山移民脱贫、加快城市化建设等进
程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扶。 (二)增强残疾人扶贫的造血功能。大力推行“公司+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模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安排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达到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职工比例要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充分、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切实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助力度。对达到市级扶贫基地建设标准的种养业基地,由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补助。
(三)全面落实扶贫开发的各项扶持资金。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基金,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 (四)全面推进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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