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配合绩效工资分配,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学期(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办法
1、考核学期:第一学期从每年的9月1日至春节前一周,第二学期从春节后2月至7月5日。
2、教师总评分由三部分组成:工作业绩分占40%,考评领导小组测评分占30%,民主测评分占30%;行政人员无工作业绩分,由民主测评分和考核领导小组测评分,各占50%。
3、测评分只打总分,最低分50分,最高分100分,低于50分或漏打分的打分表作废。
4、互评时单人单座,独立完成,不允许交头接耳或参考干涉别人的打分。 5、考核总评分前30%为优秀,后5%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2)未经学校同意,工作时间内在校外代课,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针对本班本校学生或互相介绍,组织参与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达22天,病假累计66天; (5)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6)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并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合格以上的,发放100%的岗位绩效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发放90%的岗位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岗位绩效津贴,并可视情节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部分至全部。
三、所有参评人员必须认真对待考评工作,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提供的各类证书、证件不得弄虚作假民,发现并证实从事非组织活动和提供虚假证件的,是优秀的取消优秀并从总分中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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