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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4-07 来源:华拓网


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严格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开发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经济开发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开发区级预算安排或开发区统一筹集的,为促进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与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等相结合,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开发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预审工作,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程序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等。

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对分管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发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区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设立专项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管委会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相关资料。财政分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初审、汇总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重点,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工作任务及年度财政财力状况,确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者金额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区财政分局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或街道办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无效的。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开发区财政分局应当及时收回。 三、使用和执行

(一)、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各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前由预算单位提出专项资金实施申请,填制“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发报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签批,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后安排预算指标。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单位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列明专项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财政核准下达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吴开管委(2008)44号财政报账办法使用。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二)、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管委会专项资金分街道管理专项资金和归口管理专项资金。 (1)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核定的预算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财政下达街道管理专项资金总指标,各街道严格按预算总指标和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街道专项资金申请单”,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财政复审下达指标、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2)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初审,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开发区财政分局根据相关批准的文件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下达。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提出用款申请,填报“管委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结算)单”,列明项目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归口部门、财政、督察等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财政下达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归口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验收结算工作,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四、绩效评价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对分管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开发区财政分局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跟踪和年度绩效评价,并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绩效评价结果。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批的重要依据,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五、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不得虚报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财经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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